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文号:厦民〔2009〕30号
颁布日期:2009-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工作的通知

厦民〔2009〕3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经与相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及待遇

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为移交我市安置的、尚不符合厦门市保健对象办证条件,但其职级待遇与军队退休干部保健对象职级待遇相当,并经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主管机关审定确认的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

其医疗照顾待遇是:医保目录内医药费用自付部分参照厦门市保健对象相应级别的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二、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资格认定

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主管机关根据所接受军休干部的个人职级档案,负责对军队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资格进行审定并通报各相关单位。各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医疗照顾的有关待遇。

三、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医疗照顾的定点医院

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享受医疗照顾的定点医院与厦门市医疗保健定点医院相同。不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就医的,不能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具体医疗照顾定点医院见《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一览表》。厦门市医疗保健定点医院如有变化,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也作相应调整。

四、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的报销范围

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报销范围为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药费用(包括乙类自付部分、起付标准部分和进入统筹后的自付比例部分,不含自费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五、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的报销比例

二级医疗照顾对象报销95%,三级医疗照顾对象报销85%。

六、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费及报销程序

(一)在厦门市各医疗照顾定点医疗就医的医疗费

1、属于医保封顶线之内的费用:凡是在本市各医疗照顾定点医院就医的医疗费用,凭医院结算发票和出院结算清单等相关单据到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

2、超医保封顶线后的费用:凭医院结算发票和出院结算清单等相关单据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费用报销,再持保险机构的报销发票和结算清单,到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

(二)在异地就医的医疗费(含经批准转外就医、异地定点医院就医)

1、本人携带异地就医医院发票、出院结算清单、住院医嘱单、转外就医审批单或异地就医审批单等,先到市社保中心医院结算科办理费用报销,再持医保结算单(需加盖医保财务印章)和出院结算清单复印件,到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

2、凡是已超过医保封顶线的异地医疗费,除在市社保中心办理报销外,需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费用报销,再持医保结算清单、出院结算清单及保险机构结算清单,到各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

七、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一览表》

厦门市民政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军队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医疗照顾定点医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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