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建设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建设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厦府办〔2010〕16号 |
|---|---|
| 颁布日期:2010-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建设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0〕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创建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积极构建和谐社会,以体现市政府对我市残疾人的关心和支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拟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及具备条件的村卫生所的工作职责,在全市所有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重点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医疗服务。现将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厦门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建设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
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建设方案
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国第二批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标准要求,我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建设方案制定如下:
一、建立残疾人康复室
我市所有的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要建立残疾人康复室,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工作职责,做到平台共享。充分发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的主体力量和技术优势,重点开展社区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
二、配备相应的场所和康复设施
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可采用内部调剂或租赁方式解决。
残疾人康复室的设施统一配置,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增减设备需求。新添置设备时应充分利用原有配置的康复器材。
三、指定专人从事残疾人康复工作
每个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要安排专职人员1-2人从事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其中医生不少于一名。
四、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
(一)残疾筛查、诊断:会同社区康复协调员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二)康复治疗: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专业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诊;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指导瘫痪在床的残疾人进行居家康复。
(三)康复知识普及:指导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和康复训练知识。
(四)转介服务:对社区内复杂疑难的残疾人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市残联专门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五)指导社区居委会残疾人康复活动站开展康复活动,对社区康复协调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社区康复协调员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其他康复活动。指导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
五、落实康复经费
康复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经费和康复服务经费两部分,项目建设经费包括残疾人社区康复室租赁、装修、设备配置等费用;康复服务经费主要指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经费。
(一)项目建设经费
1、38家康复室所需康复设备首批配置:
思明区10家康复室在原有配备基础上进行设备填平补齐,每家经费控制在4万元;
其余28家康复室首次配置康复设备,每家经费控制在7万元。
2、业务用房装修及无障碍环境改造经费标准为每家控制在4万元。
3、无法调剂出场所的机构实行场所租赁,租赁经费根据需要按实合理保障。
(二)康复服务经费
1、入户进行残疾筛查与功能评定,建立康复档案与康复计划等费用暂按40元/例;
2、康复治疗服务费。社区残疾人康复目前主要康复病种为肢体残疾康复,其中:针灸:20元/次;推拿:20元/次;上门巡诊:20元/次。
3、康复技术人员专项培训经费另行安排。
六、实施时间:
采取分阶段实施,思明区6个有场所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于2009年12月恢复挂牌运作,并开展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思明区其余4个需解决场所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及其他各区的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建立残疾人康复室的时间为2009年12月-2010年6月。
七、加强残疾人康复室管理
(一)残疾人康复室做到有专职康复医生,有场所,有设备,康复医生照片上墙,康复职责上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上墙。
(二)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制订残疾人康复室工作制度、奖惩办法,对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无力承担此项工作,无法让残疾人满意的人员要及时更换,确保服务效果;对工作认真、残疾人满意度高、康复效果好的服务人员应给予适当鼓励。
(三)卫生主管部门要制订我市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残疾人康复室管理办法,并将其纳入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及镇卫生院年度考核。
(四)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对残疾人在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接受的康复治疗建立评估制度,并适时组织康复技术委员会成员开展检查、考评。
(五)各区残联要积极提供有关信息,配合做好残疾人康复需求筛查和康复档案等建立,协助管理残疾人康复协调员队伍。
(六)各区相关部门要切实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