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 文号:厦卫科教中医〔2009〕6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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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卫科教中医〔2009〕6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医疗卫生中心,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创建一批达到国内先进和省内领先水平的医疗卫生品牌,结合《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09]18号),对原《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卫生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医疗卫生中心,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创建一批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的医疗卫生品牌,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旨在“十一五”医学领先专业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发展规划》,进一步调整医学中心与重点专科建设布局。从本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在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中有重点地选拔一批学科(专科),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经过建设,使其总体学科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与省内领先水平,成为省内乃至全国的医学中心与重点专科之一。
第三条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评审、验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科教中医处,具体负责实施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在建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以确保建设成效。
第二章设置原则与条件
第五条医学中心、重点专科由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经过招标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产生。
第六条医学中心在三级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重点专科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与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产生。
第七条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应为本单位及本系统的优势学科,并已成为本单位或上级单位的建设重点。规划重点专科应属于医疗卫生规划需要培育的相关学科。
第八条一个专业领域原则上只产生一个医学中心或重点专科。原医学中心已含有的专业不再设重点专科,但项目外单位在某专业或某项技术明显强于已建医学中心所涵盖的专科范畴的,其业务量与技术水平达到全市第一、省内先进或领先的,可不受中心限制,申报为规划重点专科。重点专科含有的专业不再设规划重点专科。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的建设周期均为三年。
第九条申报建设单位在专业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学中心:
1、与本专业疾病治疗密切相关的多学科在同一体制内管理,并至少包含两个以上学科;
2、根据所涵盖的学科数,有达到要求的床位规模;
3、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的医疗技术能力,并在某些领域具有省内、闽西南首创或领先的诊疗技术,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类健康的关键诊治问题。
4、医学中心所涵盖的各学科均有与本专业紧密相关的学科带头人1-2人。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省内有相当知名度(外聘的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本中心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并且符合厦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学中心学科带头人相关条件。医学中心同时配备了学科带头人后备人选,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学科群体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相关的学科(或辅助学科)群对该学科具有较强的技术支撑;
5、整体服务水准优良,社会满意率高;
6、管理科学有序,有较好的医院改革基础(包括人事和分配制度等)、床位周转率、疾病治愈率及各项医疗质量评估指标与科研成果都在市内同行中名列前茅。
(二)重点专科(经过多年建设发展而形成的优势专科):
1、专科总体质量和服务水平居市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领先水平,社会反映情况良好;
2、具有较高水平的,符合厦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重点专科学术带头人相关条件的学科带头人1名以上(外聘的学科带头人每年在本中心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学科后备人选1人以上,学科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
3、重视专科的内部管理,已制定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完善。
(三)规划重点专科:虽未达到重点专科设置条件,但属于医疗卫生规划发展需要,并且技术水平、质量、专科规模、学科带头人等在全市同类专科中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十条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内容主要为:
1、临床和实验设施条件:根据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计划,购置用于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和开展研究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建设研究基地和临床基地。
2、重点诊疗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根据医学中心和重点专科建设方向,选准重点诊疗病种及优化方案,积极参与国内外医疗市场竞争。加强国内外临床合作和交流,引进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研究开发通用的临床适宜技术。
3、学科人才建设:积极培养或引进与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相适应的学科接班人和技术骨干,建设更趋合理的学科队伍,并培养相关高层次专业人才。
4、建立良好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
5、凡列入市级医学中心的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成立相关研究所;凡列入市级医学重点专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成立相关研究室。研究所(室)必须有具备资格的研究人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项目和内容、有前期的研究成果、有研究场所和设备以及研究经费来源等。
第十一条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的目标如下:
(一)经过若干周期建设,我市拥有一批在省内外乃至东南亚及台港澳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和具有特色的医疗卫生品牌。
(二)医学中心形成科学管理、服务精良、技术先进、设备完善、以诊治疑难杂症为宗旨,并具有相当规模及解决本学科疑难、复杂、危重病症能力;对本学科关键临床技术、方法具有创新和消化吸收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临床适宜技术的能力,并能加以优化和推广应用;同时应成为接受国内相关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培训的基地以及与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基地。
(三)重点专科在建设规模、人才梯队结构和医、教、研水平等方面达到同专业省级先进水平。
第四章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各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规定的申报时间,根据受理申请文件的要求,填写《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论证筛选后报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在国内及省内的医学技术优势地位、发展潜力,整体建设目标的合理性、可及性及重点发展的诊疗技术的先进性、科学性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审的程序为资格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和认定三个步骤。
(一)资格评审: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者根据《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评审标准》与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条件进行项目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复审。
(二)专家委员会评审:组织国内专家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再次审核,并组织申请项目单位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论证。
(三)认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资金、布局等情况,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建设单位名单,报领导小组讨论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建设对象,并授予“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牌匾。
第五章建设经费与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资助经费和建设单位的配套经费组成。建设单位属市属医疗机构的,建设周期内根据进度及需要,市财政每年对每个医学中心资助200万元、每个重点专科资助50万元,每个规划重点专科资助20万元,项目所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不低于1:1以上的比例进行相应的配套。
项目单位属于财政核拔性质的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经费在上述规定的财政补助限额内,可由市财政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实际情况从专项补助资金予以全额解决。其它医疗机构暂时按原拨款渠道解决建设经费。
资助经费与配套经费统一使用,项目单位对每个建设项目单独设账,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建设经费使用及管理按《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和规划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社[2009]18号)执行。
第十七条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与纳入医学中心、重点专科、规划重点专科建设计划的项目及所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建设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和目标管理,定期组织专家按合同内容考核,并对其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及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建设项目每年须向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建设情况年度报告和决算报告,并按需随时报送其发展情况和动态信息。
第十九条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含规划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经批准后不得擅自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和进度完成建设、未能合理使用建设经费的项目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消建设资格。对未能按合同要求通过年度考核的学科将暂缓或终止拨款。
第二十一条因学科带头人离职、调动或其它无法完成合同的情况发生,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提出变更学科带头人的申请,经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保留其建设资格。逾期不报告,或所变更的学科带头人不符合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相关条件的,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将终止建设合同,撤销其建设单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的管理列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绩效考评相挂钩。建设项目合同期满一年半内应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实行滚动管理制,原有的医学中心及重点专科建设单位经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可进入下一周期建设项目的选拔。验收不合格者追回全部拨款,原建设项目进入新一轮的选拔。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表、出版与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资助的有关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注明“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医学中心、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暂行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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