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甘政办发[2010]163号
颁布日期:2010-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省属及以上单位用地管理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理顺国有土地资产分配关系,规范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有效促进存量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有关规定,现就省属及以上单位涉及的现有存量土地利用管理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现有存量用地管理

凡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已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授权经营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或审核。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

(一)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

对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非省属企事业单位从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需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需改变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须经市、县政府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并提出意见或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按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明确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先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对宗地转让涉及的各项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或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经批准转让的,由受让方与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缴纳或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省属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非省属企事业单位从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地方法规明确规定划拨土地转让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市、县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在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凡未依法进入土地交易机构或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类土地交易行为,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

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需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先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的,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所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采取保留划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和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要先经省国土资源厅对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进行核准。

改制企事业单位凭改制批准文件、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权属的初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资产手续。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土地资产总体方案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后,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用地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对于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一)对涉及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等过程中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出让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上缴省级财政,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之前,向土地使用者开具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一般缴款书的缴款级次填写为“省级国库”。土地使用者应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缴款完毕后,凭银行签章的相关缴款证明单据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等手续。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应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定期进行对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二)对涉及上述单位因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等需收回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补偿费用,由省级财政拨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相关资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上述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用,按年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送省财政厅列入下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所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入中核拨。

(四)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或已核定的金额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且无有效缴款凭证的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违反上述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未按相关规定将属于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外省驻甘单位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和转让,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省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改制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等过程中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出让所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省级国库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为加快企业改制进程,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凡省属及以上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或改变土地性质事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审核,其他部门不再审核。

以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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