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白银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白银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衔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配套,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在原《白银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白银市市直机关实行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市直其它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用于对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的补助,和对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的补助。

第四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费用,以单位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和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总额之和为基数,按3%的比例计算征缴,财政供养单位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其它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补助。按在职职工、退休(职)人员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基数为基数,按1.5%的比例计算门诊医疗费补助金额,划入个人帐户。

(二)住院医疗费补助。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给予补助,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

项目

报销比例

0—2万元(含2万元)

65%

2万元以上部分

80%

在市内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在相应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10%。

2.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以外的住院医疗费,按40%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地级干部为50%。

3.住院医疗费补助上不封顶,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与住院医疗费补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总额。

第六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七条地级及县处级干部身份由市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审核确认。

第八条各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单位中断或欠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时,社保部门从中断或欠缴之下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其后果由该单位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白银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市政办[2001]91号)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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