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银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白银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债务的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稳定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先清后偿的原则。各县区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对所有需要偿还的债务,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甄别认定,确保不还“水分债”,不还“糊涂债”。

(二)依序化解的原则。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顺序,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做到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化解。

(三)上下联动的原则。县区政府是清理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都必须严格按要求经过县区、市清理核实,省级审定等程序,锁定项目和数额后,按计划化解偿还。

(四)制止新债的原则。按照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完善对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的暂行办法》(甘财社〔2011〕74号)的要求,严格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实施、核准备案的管理程序开展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专人管理、专帐管理、专户管理的原则,设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基本账户,实行专人负责制。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工程建设重要信息公开,及时公布项目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建设信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县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范围时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形成的债务,不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

为了全面掌握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情况,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统计时间分为2009年12月31日以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3个时间段。

四、资金来源

在锁定债务后,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科学、可行的化债实施方案和偿债计划,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足额安排偿债资金,建立稳妥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已先期自行创造条件偿还债务的,将在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省、市两级财政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将以全国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在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四不准”: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准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县区用于化解债务的支出在预算中单设科目、单独反映,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

五、步骤程序

清理化解债务工作按照“先清理、再认定,先化解、后奖补”的工作步骤进行。具体分为六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5日)。成立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逐级安排部署清理化解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目标。

2、清理锁定阶段(2011年9月6日—2011年9月10日)。第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会计账目和原始凭证为依据,对所属的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债权债务底数,按照债务发生的事由、时间、金额、审批人、经办人、债权人(包括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等)等逐笔登记。第二,县区政府在此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清理的结果进行逐笔审计,按照清理审计的结果统一填写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第三,对认定的债务台账经审计小组组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和债权人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证明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予以查实。对债务数据与卫生财务年报数据不符的要说明具体原因。第四,由县区审计局出具债务审计报告,县区财政局组织完成统计汇总工作,撰写清查报告,报经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区政府审查同意后,汇总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局。

3、督查核实阶段(2011年9月11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9月30日前,市政府组织进行专项工作督查,完成全市债务核实工作,并将核实后的债权债务数据上报省财政、卫生、发展改革部门审定。

4、审定汇总阶段(2011年10月1日—2011年10月31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定汇总工作,并根据中央和省级化债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化解债务先后顺序。

5、认定剥离阶段(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要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县区政府;县区政府要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各项债务。

6、化解验收阶段(2012年1月1日—2013年6月30日)。在审计确认、锁定上报、核查确认的基础上,财政局按照规定的偿还顺序,将偿债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接支付给债权人,并实行偿债销号制度,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全面完成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清理化解工作完成后,迎接市、省政府组织的债务清理偿还检查和验收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县区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债务清理、核实及化解工作负总责,对有关债务化解文件及数据审定签字后上报,并承担债务数据真实性、偿债资金安全性等相应责任。

(二)周密组织实施。各县区要按照清理化解债务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政策规定、工作措施、资金来源,拟定分年度偿债规划等,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对目标不明确、步骤不具体、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县区,市政府将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不给予资金支持。

(三)严格财经纪律。各县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债务化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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