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4〕114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和《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相关规定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建设的室外消火栓;
(二)居民社区建设的室外消火栓;
(三)单位内部建设的室外消火栓;
(四)酒钢(集团)公司供水管网建设的室外消火栓;
(五)铁路部门供水管网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六)其他室外消火栓。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防供水的管理单位为市水务局、市供水管理处、甘肃嘉峪关水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酒钢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和兰州铁路局兰州供水段,城市道路红线建设范围内公共给水管网附属的地下市政消防设施管理单位为市供水管理处、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酒钢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和兰州铁路局兰州供水段。
第五条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嘉峪关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意见。
第六条市供水管理处、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理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每年由市建设局、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共同排查设施完好情况后,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并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酒钢(集团)公司和铁路部门、新建单位生产经营用房等室外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由酒钢(集团)公司、铁路部门、项目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外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我市住房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承担。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或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应由市供水管理处、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酒钢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和兰州铁路局兰州供水段等市政消防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管辖区域专业系统规划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住宅小区、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等室外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由所在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全面负责。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市公安消防支队同意。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有关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由嘉峪关市供水管理处、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酒钢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兰州铁路局兰州供水段等市政消防设施主管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条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城市道路红线建设范围内公共给水管网附属的地下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该范围内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市供水管理处、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酒钢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兰州铁路局兰州供水段等市政供水主管单位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维修,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单位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等室外消火栓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维修工作,由产权单位全面负责。住宅小区室外消火栓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维修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单位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市属有关部门、酒钢(集团)公司、铁路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三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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