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嘉政办发〔2013〕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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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民政局《嘉峪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
嘉峪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切实解决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困难群众“救助审批链条过长”等问题,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有效、便捷的医疗救助服务,根据《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2〕1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依法行政,高效便捷的原则;
(三)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户口,当年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因患病进行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残儿童。
三、定点医疗机构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四、服务内容及操作程序
(一)“一站式服务”内容
城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的同时,得到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定期结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合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管。
(二)操作程序
依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信息平台,住院救助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及低保证、五保证等相关证件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入院通知书,镇、社区确认救助对象身份(含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残儿童);对于集中供养的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由敬老院、福利院确认其身份。在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扣除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部分,计算出该救助对象应该享受的救助金额,并先行垫付医疗救助补助金额,救助对象只需支付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农合补偿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的部分金额。
五、救助标准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老人,孤残儿童,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个人住院治疗总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补偿金额后的剩余部分,分别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但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救助封顶线:
(一)由国家供养的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孤残儿童不设起付线,实行全额救助。
(二)低保对象住院,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3000元的,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001–10000元的,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一次性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10001元以上的,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对看病自行负担的医疗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特殊困难患者,可酌情提高救助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六、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一)未经医保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二)未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的;
(三)不如实反映就医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将有关证件转借他人就医使用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
七、资金结算
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季度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汇总表(一式四份)交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于当月送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再由市民政局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当出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的特殊病例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进行转院治疗,患者转院治疗结束后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在3个月内持医疗票据、转院证明等材料向社区申请医疗救助。
八、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加强救助对象身份管理,定时对救助对象的身份、救助费用进行审核,每月负责向市人社局和市卫生局提供救助对象名册,及时将所需救助资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培训,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政策解释到位,救助到位;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高效、便捷、准确的结算服务。
(二)卫生部门:负责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新农合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算救助金额并实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金一并结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向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费用项目的审查、审核,及时、快捷为救助对象服务。
(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核算救助金额并实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城市医疗救助分帐一并结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向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费用项目的审查、审核,及时、快捷为救助对象服务。
(四)财政部门:结合我市实际,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将所需救助资金拨付到市民政局,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五)各区、镇、社区:负责对住院救助对象身份的核实、认定,进行有关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试行办法政策的宣传,确保社区工作人员对救助对象政策解释到位,宣传到位。
九、责任追究
从事城乡医疗救助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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