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办发〔2014〕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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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酒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酒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有效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根据《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省卫生厅省司法厅《关于切实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及《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坚持合理合法、平等自愿、不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据医学知识和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2.平等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保留诉讼权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调解组织及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具有较强的中立性。“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将在我市成立酒泉、敦煌工作站,负责受理我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其中,酒泉工作站负责受理市直、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医疗纠纷。敦煌工作站负责受理瓜州县、敦煌市、肃北县、阿克塞县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
2.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咨询;
3.负责调处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4.协助处理因医疗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5.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6.向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意见与建议。
四、调解及理赔
1.受理、调解。本市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如需进行调解,医疗机构或患者应向调解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机构受理登记,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医患双方的申请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机构受理、调解医疗纠纷不收费。
医疗纠纷当事人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应当全力配合。对不愿进行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应当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
2.理赔。调解机构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协议支付保险赔偿金。未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的赔偿金由医疗机构支付。
3.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如患方索赔金额在三级医院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超过规定数额的,医疗纠纷当事人必须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自行处理者承保机构不予赔偿。
五、保障措施
1.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为有效推进我市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上有关要求,市政府成立酒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区)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成立领导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
2.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为保证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全市所有二级(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于2014年6月底前全部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应积极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于2014年底前做到医疗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全省统保的具体事宜,按原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4.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调处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公安部门要加强医院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既不进行人民调解,也不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解决而扰乱正常医疗、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和打击;新闻媒体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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