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酒泉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大气污染整治,改善空气质量的指示精神,以改善市区空气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呼吸清新空气、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以控制灰霾污染、燃煤及烟(粉)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污染为重点,以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为措施,深入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目标。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要求,2014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保持在90%以上。

(2)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4年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下降3.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3)污染减排目标。2014年我市石化、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污量稳定达到省控指标。

(4)其他指标。2014年自然降尘量下降5%以上,年煤炭消耗量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60%以下。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加大污染源综合治理,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

肃州区加快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玉门、敦煌、瓜州尽快建成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加大小型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逐步拆除,除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外,工业园区及各县区逐步淘汰10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肃州区城区内禁止新建20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市建设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局配合)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1)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加强对火电、供热、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确保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烟气脱硫设施按照规定稳定运行,强化对脱硫设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推进酒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脱硫设施建设,确保脱硫效率达到65%以上。全面推进40t/h以上采暖锅炉二氧化硫治理,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采暖锅炉全部安装使用脱硫除尘设施,有效控制烟尘污染。

(2)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控制。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低氮燃烧及脱硝改造项目3月底前完成环保竣工验收,确保稳定运行,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加快甘肃西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技改项目建设,投资500万元,确保2014年底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脱销效率达到60%。

(3)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对现有水泥厂、电厂和工业锅炉等进行烟粉尘深化治理,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对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进行高效除尘改造,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用天然气替代燃煤,对无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推广使用型煤。加大工业炉窑颗粒物治理力度,使用天然气、煤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安装高效除尘设备,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各相关企业配合)

3、推进油气污染治理

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到2014年底,完成全市61座加油站、6座储油库和144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对新建、改(扩)建的加油站、储油库,严格环评审批,并执行油气回收相关标准;未达到加油站、储油库、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律不得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不得投入运行。

(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及中石油、中石化酒泉销售分公司配合)

4、实施城市扬尘综合整治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市政、园林、城管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强化施工扬尘监管,采用密闭、围挡、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园林局、环卫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5、开展餐饮油烟、粉尘污染治理

严格城市综合执法和环境监管,强化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饮食服务、马路市场等社会生活及各类社会活动的环境监管理。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大中型服务经营场所积极推广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局、城管执法局配合)

6、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

(1)继续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至2014年底全市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达到6万套。推进排污检测工作,升级改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

(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委、交通局、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2)加速黄标车淘汰步伐。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强化营运车辆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加速淘汰“黄标车”。到2014年底,全市完成淘汰黄标车120辆。

(市公安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配合)

7、提高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能力

推进酒泉市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启动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实现联网,形成实时监控全市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现状的自动监测体系。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企业配合)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提高“两高一资”行业的环境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遏制盲目重复建设,严把新建项目能评、环评、安评准入关。

(市发改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环保局及有关企业配合)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加快铁合金、水泥等落后产能淘汰步伐,从源头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市工信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及有关企业配合,具体责任企业实施)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进一步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应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而没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环保验收。同时,在企业金融信贷、升级改造等方面不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市工信委、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局、发改委配合)

(四)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逐步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各县(市、区)编制《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市级备案。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有条件的县(市、区)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适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积极采取防治措施,切实减轻污染影响。

(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气象局配合)

四、重点项目

1.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1)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项目。继续推进全市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项目,逐步淘汰肃州区、敦煌市、瓜州县20t/h以下锅炉房。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在有条件的乡镇实行集中供热。

牵头单位:酒泉市政府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国电酒泉电厂、各县市区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4年

(2)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烟气脱硫项目。2014年内确保烟气脱硫设施达标稳定运行,脱硫效率达到80%。

牵头单位:酒泉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玉门油田分公司

实施单位:玉门油田分公司水电厂

完成时限:2014年

2.氮氧化物治理项目

(1)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一期20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低氮燃烧及脱硝改造项目,综合脱硝效率/氮氧化物去除效率达到50%,2014年3月底完成一期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牵头单位:阿克塞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

实施单位:甘肃恒亚水泥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14年

(2)甘肃西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脱硝项目

甘肃西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0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脱硝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确保2014年底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脱销效率达到60%。

牵头单位:酒泉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甘肃西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实施单位:甘肃西部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时限:2014年

3.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全面提高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利用率,大力推进全市锅炉煤改气和宾馆、餐厅、食堂大灶燃煤改燃气工程,2014年完成10家以上宾馆、餐厅、食堂的燃煤改燃气工程试点。

牵头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实施单位:各相关企业单位

完成时限:2014年

4.油气回收项目

加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2014年底完成全市61座加油站、6座储油库和144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

实施单位:中石油甘肃酒泉销售分公司、中石化甘肃酒泉石油销售分公司、各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4年10月31日

5.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1)施工工地扬尘整治。在建施工工地中设置围挡、冲洗平台,实行遮盖、洒水、封闭等抑尘控制措施。由各施工单位实施。

(2)堆场扬尘整治。各堆场实行密闭、围挡,采取洒水措施。由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施。

(3)道路扬尘整治。采取清洗、冲扫、绿化等措施抑制道路扬尘。由各施工单位实施。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建设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完成时限:2014年

6、黄标车淘汰项目

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速淘汰“黄标车”。到2014年底,全市完成淘汰运营黄标车120辆。

牵头单位: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酒泉市环保局

实施单位: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完成时限:2014年

7、能力建设项目

(1)企业污染排放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源在线监测设备建设项目。完成新增国控重点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调试,确保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酒泉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环保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4年

(2)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方法升级

对机动车尾气监测、检验方法进行升级,至2014年全面完成城区内9个机动车检测站设备设施改造升级,并依法取得委托资质证书,并依法开展机动车尾气环保检验。

牵头单位:酒泉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实施单位:各有关机动车检测站

完成时限:2014年6月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完善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区及县区各部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模式,督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并负责抓好落实。

(二)强化考核督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市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年末由市政府组织对各实施部门、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通报,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实施部门、单位必须要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严格落实环保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五项环保工作制度。完善环境执法监督制度,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严格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建立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定期公布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加大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环境监测、监察、信息等能力建设力度,重点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测机构,充实环境监测人员,加强监测技能培训,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加强实验室的现代化建设,配置在线连续自动分析、微量有机污染物和生态监测仪器设备;加强污染源监督型监测能力建设,更新完善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的常规监测仪器和采样设备。加强环境监察能力的建设,强化环境监察机构、装备配置,不断提高队伍的环境现场执法能力,力争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达到《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的相关建设要求。

(五)预警应急保障。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完善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做好县级城市大气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构建省、市、县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保障任务,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六)拓宽投资渠道。优化节能环保投融资环境,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相关职能部门积极争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落实国家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等政策及资金支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加强宣传教育。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公布全市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积极开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乡镇、环保模范城市、绿色学校、绿色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倡导文明、低碳、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使群众主动参与到市区大气污染整治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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