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中蒙医院)实施药物零差率销售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11〕273号
颁布日期:2011-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中蒙医院)实施药物零差率销售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2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中蒙医院)实施全部药物零差率销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中蒙医院)今年实施全部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年内造成的收入缺额由各医院自行消化。自2012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财政在对2009-2011年各医院药物加成收入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将取消药物加成造成的缺额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予以补偿。

2.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现执行的医用耗材和植入性材料零差率销售政策不变。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下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含门诊部、所、室)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医室均实行全部药物、医用耗材和植入性材料零差率销售。

3.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全力做好零差率缺口的测算和全额补偿,发改部门要切实做好药品价格的监管,审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财务的审计,卫生部门要随时做好药物采购配送的协调,药监部门要扎实做好药物质量的监管。

4.青海油田医院、玉门油田医院参照县级公立医院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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