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兰政发【2009】23号 |
|---|---|
| 颁布日期:2009-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发【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2月5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保障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急剧变化对我市经济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根据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全力保障我市扩大内需建设用地需求,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全市“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实现,从今年起到2010年,在土地管理方面实施“扩增量、挤存量、创机制、快审批、促发展”的政策措施,真正达到“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要求,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增量,加快项目用地预审,扩大先行用地范围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再提供压覆矿产资源材料,地质灾害评估等部分审批阶段的事项提前到预审阶段,对于急需出具预审意见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项目需要先出具意见,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安排使用计划指标时,既要确保中央投资重点项目,又要兼顾地方和社会投资项目。计划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在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同时,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积极盘活存量用地特别是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的土地。
(三)建设项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重点项目,可以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调整方案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报告,经专家和相关部门论证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文件及时调整规划。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资料齐全的预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二、快审批,加强部门联动,提高供地效率
(五)自2009年起,按规划需调整或征收的土地,统一定点给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储备用地并颁发土地使用证,由储备中心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和融资等工作,提高土地供应效率。
(六)继续征集对我市城乡发展、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用地项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要求积极协调上报审批。
(七)在具体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全面实施“并联极速作业”,建立“绿色通道”,同一时间同时推进各项审批工作,减少作业流程时间。推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套人马、一抓到底”的工作方法,全程跟踪服务,确保建设用地报批任务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1.市发改委应主动配合市、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应提前介入,及早做好项目用地报批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征地补偿安置和“二公告一登记”等工作,并跟踪上报国家部委和省上的用地审批情况,及时完成地质灾害评估预防和压覆矿产核查工作。
3.市规划局应按时限完成项目用地报批涉及的规划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通知书。
4.市林业部门应按时限主动完成项目涉及的林地审核报批工作。
5.市环保局应按时限审查批准项目用地报批中所涉及的环境保护报告。
6.市房产局应按时限办理项目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时限办理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保手续。
8.市农牧局应按时限办理项目涉及的新菜地开发基金手续。
9.市财政局应按时限上缴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10.需转用和征收的建设用地,一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后,县(区)人民政府即可根据市政府土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转用和征收的摸底、征地补偿协议洽谈等前期工作。
11、上述各部门不能及时为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的,可根据项目需要,先出具意见,再补办相关手续。
(八)中央和省、市级新增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工程用地,在完成项目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其中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即可用地。
(九)重大项目急需申办规划等手续的,有政府供地文件的,规划等部门凭政府供地文件办理规划等审批手续,没有供地文件的,凭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函受理并进行前期审核工作。
(十)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项目占用耕地在同一县(区)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收取耕地开垦费;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收取耕地开垦费。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分别由同级政府组织开垦耕地,县区不能就地补充的,由县区政府委托在全市范围内其它县区易地补充,承担补充耕地责任。
三、挤存量,创新工作思路,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十一)工业项目在《划拨用地目录》内的,可以划拨供地。
(十二)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根据企业的申请,在建设期内分年度收取。
(十三)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市政府直接批准供地。
(十四)全市辖区内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不改变原用途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土地资产有偿过户手续的,成交价款按不低于土地评估备案价的40%确定。
(十五)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以租赁方式处置的,首次租赁期限为五年,土地年租金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为3年;土地年租金以土地评估备案价为依据,运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测算后,按40%(含)的标准缴纳。
(十六)对土地执法监察“百日行动”中查处的违法用地,可以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为用地企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并可以限定年期;对需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手续的工业、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出让。
(十七)全市建设用地供应中涉及的新菜地开发基金,可以在领取土地证之前交清。
(十八)强化土地供应服务职能,实行出让合同跟踪管理制度。对宗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跟踪、调查、监督管理,对宗地出让成交后出现的其他情况,本着依法、平等、协商、实事求是的原则,一事一议,最大限度解决问题:
1.因原土地使用人的原因,致使出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宗地迟延的,出让方可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协议,顺延出让期限、开工竣工期限等。
2.截止2008年12月31日前有偿供应的用地,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其付款期限可延期一年,不予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十九)对已供应的土地,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全部拆迁的,已拆迁的部分用地可按原供地方案开发利用,确实无法完成拆迁安置的部分用地,政府可根据情况协商调整。
(二十)原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范围内的土地,因转让、变更或政府收回重新供应后,新的用地主体申请登记发证的,不再进行公告。
(二十一)公开供应的土地,在拍卖公告文件中一并进行权属公告,供应完成后,直接向竞得人登记发证,不再进行公告。
(二十二)公开供应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根据付款进程签订补充合同,竞得人根据补充合同申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十三)属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等)供应土地的,在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简化程序,直接向申请人颁发备注“不得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可凭此证办理前期开发、融资、拆迁安置、规划报批等手续。
(二十四)政府投资属划拨的重大项目用地申请抵押贷款的,抵押金额不再扣除土地出让金部分,参照市场价格确认抵押金额。
(二十五)因政府行为移交的用地(包括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根据政府移交或接收文件,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十六)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用地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凭国资委文件、发改委立项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批复,经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手续。
(二十七)为了鼓励发展地下空间,地上土地使用权出让确定容积率时,不计算地下建筑面积。
(二十八)对单独出让的地下土地使用权评估出让金时,地下一层按评估价的20%收取,地下二层按照评估价的10%收取,地下二层以下不再收取出让金。
(二十九)根据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的程序,调整兰州市2009年土地出让金标准。对现有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十)对按相关规定确定的因征地手续办理周期较长、土地出让金未交清等原因,未能在2004年8月31日前供应的19宗经营性用地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利于发展的原则,积极妥善解决。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