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府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补充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府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补充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5〕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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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政府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补充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有效解决特困供养人员的就医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办法》(兰政办发〔2014〕143号)有关规定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政府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与城市低保“三无”对象及农村五保对象一致。
二、政府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由福利机构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三、由社会福利院、精神康复医院、儿童福利院等政府福利机构负责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建卡立档工作,做到一人一卡,保证档案真实准确;对于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中无户籍及身份证信息的人员,由供养机构负责建立统一编号的个人档案,制作身份识别卡并加盖公章。
四、由福利机构向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报送集中供养“三无”对象信息采集表及个人身份证(身份识别卡)复印件,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将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基本信息录入兰州市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管理系统,方便救助对象就医。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经诊断需入院治疗,并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身份识别卡)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信息系统进行身份确认后办理入院手续;享受医后救助的,由福利机构直接报请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过程中身份识别卡与身份证(户籍证明)享有同等效力。
六、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的,按照“一站式”结算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结算;申请医后救助的,医疗费用由福利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出院后由福利机构每季度末将医疗救助申请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审批,审批后救助金拨付福利机构。
以上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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