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1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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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
《兰州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8日
兰州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5号)要求,并总结三年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战攻坚战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治污形势,制定全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当前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总体形势
2012年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战攻坚战以来,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呈现总体持续改善、局部问题凸显的态势。
(一)总体持续改善。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即老标准)评价,2014年老标(API)优良天数达到创纪录的313天,同比增加14天,达标率85.8%,实现了2011年以来优良天数的“五连增”;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即新标准)评价,2014年达标天数250天,同比增加57天(其中优级天数由7天增加到18天),达标率68.5%,同比增加15.6个百分点,比全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多9天,高于74个城市平均达标率2.5个百分点,处于全国中等靠上位置;重度以上污染天数7天,同比减少10天(其中重度污染减少3天,严重污染天气减少7天),远低于全国74个城市平均21天的重度以上污染天数;月度和年度排名均退出全国空气重污染十大城市行列;综合指数由2013年的6.64下降到6.56,下降幅度为1.2%,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影响突出的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由2014年的153μg/m3、67μg/m3下降到126μg/m3、60μg/m3,同比分别下降17.65%和10.45%,降幅显著。
(二)局部问题凸显。2014年度颗粒物源解析结果表明,PM10和PM2.5分担率排名前两位的污染源分别是城市扬尘和机动车尾气,二次硫酸盐(主要来源于煤炭燃烧)、建筑水泥尘分担率降低,而城市扬尘、机动车尾气尘及二次硝酸盐(主要来源于煤炭、天然气、机动车燃油燃烧)分担率升高。从污染物浓度上看,老的污染问题依然存在,新的污染因子开始凸显,二氧化氮(NO2)、PM10和PM2.5三项污染物年均浓度仍然分别超标0.2倍、0.8倍和0.7倍,NO2年均浓度由2013年的达标变为2014年的不达标,说明在PM10、PM2.5等污染因子尚未得到根本治理的情况下,NO2污染开始逐渐凸显。
(三)治污压力较重。一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环保地方性立法仍然滞后于治污形势,能源和产业结构未得到根本改善,低空面源污染精细化监管不到位,机动车尾气污染日益突出,生活燃煤污染仍不容忽视,城市周边生态环境仍十分脆弱。二是NO2、O3、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非常规污染因子已上升为新的重点控制对象,污染类型也由以煤烟型污染为主过渡为扬尘、机动车尾气和煤烟混合型污染,成为制约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全国排名进一步上升的重要因素。三是季节性自然气象因素变化也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全国排名的不确定因素。
二、指导思想
以全面深入宣贯新《环保法》为重点,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为核心,坚持污染源治理和管理两轮驱动,将管控、治理和污染结构调整贯穿治污全过程;坚持法治化、精细化、项目化三协同,将依法治污、精细管理和项目减污作为铁腕治污的主要手段;继续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整体战和持久战,建立集中攻坚、整体推进和长效治污协调推进的科学治污机制,完善和落实污染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辖区负责制,形成大气污染防治新常态。
三、工作评价和考核目标
通过找差距、补短板,不断强化“从零开始”的理念,推动思想认识由自信向自觉转变,市区(县)联动、部门协同,无缝对接、精细监管,管控措施向精细化、专业化转变,工作机制向法治化、长效化转变,力保治污的“先手”优势,重点防治NO2、PM10和PM2.5,力争3项污染物浓度实现较大幅度下降,同时协同防治其他污染因子,在环境容量恒定的情况下通过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度和总量,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稳定改善的目标。
(一)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1.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达到250天(即达标率69%)以上,月度和年度排名退出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
2.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评价,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巩固在310天(即优良率85%)以上。
(二)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3.PM10年均浓度控制值较2012年年均值(136μg/m3)下降12%以上,较2014年年均值(126μg/m3)下降5%以上,即控制在120μg/m3以下。
4.PM2.5年均浓度控制值较2013年年均值(67μg/m3)下降14%以上,较2014年年均值(60μg/m3)下降3.4%以上,即控制在58μg/m3以下。
5.NO2年均浓度较2014年年均值(48μg/m3)下降17%以上,即控制在40μg/m3以下。
6.SO2、O3和CO等项污染物浓度值达标。
(三)县区污染物浓度年度控制指标
7.PM10年均浓度控制指标作为近郊四区政府年度考核排名的主要依据。2015年城关区铁路设计院国控监测点位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10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14%以上,同比下降4%以上;城关区生物制品所国控监测点位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20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9%以上,同比下降8%以上;七里河区职工医院国控监测点位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15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20%以上,同比下降6%以上;西固区兰炼宾馆国控监测点位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25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12%以上,同比下降9%以上;安宁区区委家属院市控监测点位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25μg/m3之内,同比下降28%以上。
8.以PM2.5年均浓度控制指标作为近郊四区政府年度考核排名的辅助指标。2015年城关区铁路设计院国控监测点位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5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12%以上,同比下降4%以上;城关区生物制品所国控监测点位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0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18%以上,同比下降6%以上;七里河区职工医院国控监测点位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55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24%以上,同比下降10%以上;西固区兰炼宾馆国控监测点位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μg/m3之内,较2012年下降20%以上,同比下降16%以上;安宁区区委家属院市控监测点位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μg/m3之内,同比下降15%以上。
近郊四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指标完成比例相同的情况下,以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指标作为考核排名的主要依据。
9.以年均降尘量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远郊三县一区政府年度考核排名分值。2015年远郊三县一区降尘量控制在16吨/平方千米·年之内。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开展地方立法。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依法治污进程,参照各地治污实践,结合当前治污形势,总结三年大气污染治理整体战攻坚战的经验教训,建立治理大气污染的法规制度体系,为依法治污、科学治污保驾护航。
1.启动《兰州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制定的前期调研工作。
牵头部门:市城管委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安监局、市生态局、市商务局、市食药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2.制定《兰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细化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主城区黄标车禁行以及重型车辆绕行、卡口管控等内容,并明确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监管的责任部门及具体罚则。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3.制定《兰州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市区煤炭使用总量控制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严格煤炭流通、销售环节管控的规定,细化城市煤炭使用环节的相关规定。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4.制定《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治污职责。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完成时限:2015年4月30日
5.制定《兰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明确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方向以及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分工、罚则。
牵头部门:市农委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远郊三县一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
(二)实施工业减排。推行工程化治理,以工业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为重点,继续实施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以治污项目化促进污染物减量化,全面推行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达标”,试点建设环保标杆企业,大幅降低工业污染排放强度。
6.开展兰石化分公司综合深度治理。投资5.5亿元,启动实施9个大气污染深度治理项目,其中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环境大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环保升级达标改造、厂前加油站安全环保隐患治理等4个项目年内完成;炼油污水处理废气净化装置、120万吨/年重催再生烟气脱硝、油品输运厂装车栈桥隐患治理、催化剂厂工艺尾气治理等4个项目年内启动,2016年底前建成投运;300万吨/年重催再生烟气脱硝项目年内启动,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西固区政府,中石油兰州石化分公司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7.实施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深度再治理项目。投资2332万元,实施2号机组脱硝催化剂更换和再生、2号锅炉低氮燃烧器改造和全厂无组织排放治理,减少液氨用量575吨/年,年削减氮氧化物排放207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西固区政府,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8.实施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无组织排放治理。投资149万元,对堆煤场、裸地等无组织排放点源进行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国电兰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9.实施国电兰州范坪热电有限公司环保提标改造。重点实施1号机组、2号机组烟气脱硫提效增容改造、脱硝综合升级改造、除尘设施提效改造,全厂实施无组织排放源综合治理,对厂区进行美化、绿化,大气污染物年内实现超低排放,并建成环保标杆性企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西固区政府,国电兰州范坪热电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10.实施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深度再治理项目。投资2000万元,完成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二期265m2烧结机脱硫治理项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榆中县政府,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11.实施中铝兰州分公司自备电厂除尘脱硫设施深度治理。投资1.6亿元,实施2#、3#机组除尘脱硫增容改造工程,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之内。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红古区政府,中铝兰州分公司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12.全市铁合金、电石、球团、碳化硅企业提标改造项目。投资2亿元,对全市16家铁合金企业、50家电石、球团、碳化硅企业环保设施进行提标改造,达到国家排放限值要求。对永登县、榆中县石灰土立窑开展“回头看”,防止违法复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全市各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13.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造。
13.1以石化、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以西固区及其周边为重点区域,投资2000万元对全市14家石化和化工及有机化工企业、2家涂料制造企业、5家印刷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其中重点对西固地区14家小化工企业实行全流程排查,督促企业规范运行,凡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治,减少并逐步消除西固地区季节性光化学烟雾现象。
对全市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进行“回头看”,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稳定运行率10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全市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13.2全面禁止室外露天裸露喷涂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14.实施重点企业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综合治理。对全市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堆煤场、卸料口、卸灰口、工业渣场以及厂区扬尘等无组织排放进行限期治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建立密闭料仓及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进行覆盖或建设干雾抑尘等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固体废弃物,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相关企业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15.积极争取资金,启动城区建成区内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西固污水处理厂、雁儿湾污水处理厂等3家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西固区政府、安宁区政府,兰州市城投公司、兰州市兴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三)治理燃煤污染。减煤量、控煤质,加快市区能源结构“电气化”进程,全市燃煤总量零增长。
16.主城区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和减量政策。制定全市能源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和落实市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完成时限:2015年5月31日
17.投资2.4亿元,实施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国电兰州范坪热电有限公司工业余热利用项目,其中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力争年内完成土建工程建设;国电兰州范坪热电有限公司工业余热利用项目年内完成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始土建开工。
城区三家热电联产企业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区域不再审批新、改、扩建燃煤、燃气、燃油、壁挂炉等其他形式热源,优先保障热电联产企业发挥最大供热效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热管办,市热力总公司,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国电兰州范坪热电有限公司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18.加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和提标治理。
18.1近郊四区及其外延10km范围内禁止新建和销售原煤散烧锅炉,远郊三县一区停止新建20t/h(含)以下原煤散烧蒸汽锅炉和14MW(含)以下原煤散烧热水锅炉;全市10t/h(含)以上原煤散烧蒸汽锅炉和7MW(含)以上原煤散烧热水锅炉,9月底前完成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并配套建设脱硫、脱硝设施,确保稳定达到国家新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t/h(含)以上原煤散烧蒸汽锅炉和14MW(含)以上原煤散烧热水锅炉,同步完成烟气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热管办,市热力总公司,兰州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
18.2加快城区“棚户区”改造进度,近郊四区坪台地区、棚户区及远郊四县区供热及工业锅炉优先推广使用高效煤粉锅炉,通过集中连片改造推动居民小火炉的自然退出。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热管办,市热力总公司,兰州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19.将环保工程和民生工程结合起来,全年完成城市建成区内22万平方米未供暖楼院供热设施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20.完成城市建成区内1万户居民环保节能炉具推广使用。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21.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施工图审查备案;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资质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22.开展供热计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推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模式,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经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物价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23.全面排查城市建成区现役经营性燃煤茶浴炉,凡未治理改造的10月底前一律拆除取缔;6月底前编制城市建成区内居民自备采暖性燃煤立式锅炉源清单,在此基数基础上,各区结合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制定和落实逐步取缔计划,每年递减比例不得少于30%;在日常管理中禁止居民自备采暖性燃煤立式锅炉使用劣质煤、橡胶废料、家具下脚料等高污染燃料,杜绝源头把控不严、屡拆屡建现象。
牵头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24.全面检查城市建成区内餐饮企业,强制性推行清洁能源改造,督促配套安装和运行高效油烟净化设备。已治理改造的餐饮单位,督促每半年清理和疏通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并建立相关管理运行备案待查。
牵头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9月30日
25.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制定重点行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煤化工行业产品优化升级项目计划、区域产业衔接融合项目计划等,提高煤炭利用效率;继续完善市区居民小火炉引燃煤和洁净型煤配送制度,卡口禁止劣质煤炭进入城区;集中整治市区两大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严管严控煤质,封闭管理堆煤场,遏制扬尘污染。继续对低收入家庭给予优质燃煤补贴。
牵头部门:市工信委
责任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
26.开展煤炭洗选。制定全市现有煤矿煤炭洗选加工计划,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逐年提高原煤入选率,2015年原煤入选率达到20%以上,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对洗选后仍不达标的煤炭,督促配套建设专门利用设施,并使其排放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实施时限:2015年12月31日
27.启动主城区低温核供热项目论证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四)精细管控扬尘源。完善网格化管控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强化施工和运输扬尘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铺装面积,遏制人为面源扬尘污染,重点管控市区三条主要施工带(一是市区北面的北环路及碧桂园、太平洋、浩源等削山造地工程;二是市区中心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和房建施工工地;三是市区南面的南山路、宝兰客专等建设工程)。
28.严控施工扬尘污染。编制《兰州市施工扬尘防治技术规范》,规范和加强建设施工和运输管理,监督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削山造地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扬尘污染。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等各类工程开工之前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向对本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施工工地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实行实时监控。
春季复(开)工前需经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联合验收。
28.1房建及建筑物拆除施工工地设置,并采取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清运、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等6个100%抑尘法,拆迁作业必须同步实施提前湿化合高空喷雾抑尘;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用可降解材料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绿化;冬防期间停止审批和实施建筑物拆除作业和施工土方作业;对重点扬尘工地实行执法队员、环保员、网格员、施工管理员“四员现场管理”,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房产局,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28.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严格采取周边硬质密闭围挡、物料堆放覆盖或密闭储存、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保洁、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密闭堆存和及时清运等5个100%抑尘法,并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措施,暂时不能施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北环路、南山路、轨道交通等重大施工工程项目实行专人包抓,现场全过程监管,督促全方位、全天候落实抑尘措施;冬防期间停止实施土方作业(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密闭施工作业模式)。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28.3按照防尘能力与施工量相匹配的原则,制定削山造地工程扬尘污染防治预案,严禁扬尘抑尘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开挖土方;督促城关区太平洋、碧桂园以及安宁区、皋兰县辖区内的削山造地工程在开工之前落实抑尘防尘措施;原则上4月1日前削山造地工程不得开复工,项目开工前须经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等单位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凡未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的一律不得复工。
主城区及周边不再启动实施削山造地及类似工程,现有裸露场地10月15日前完成绿化、固化,冬防期间(10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停止土方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城关区政府、安宁区政府、皋兰县政府
实施期限:2015年4月1日-2015年9月30日
28.4建立全市统一的渣土运输协会,利用行业自律规范渣土运输行为;建立渣土运输批管合一制度,车辆运输和装卸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渣土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编号准入和GPS定位、加装限速器管制等措施,城管执法和交警部门联合卡口管理,强制性要求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28.5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四区政府建设1-2个规范的渣土倾倒场以及1-2个建筑垃圾储存场,用于本区渣土和建筑垃圾储存,渣土及建筑垃圾原则上不得跨区拉运和倾倒。
牵头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5月31日
29.严控道路扬尘污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保洁管理。
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增加吸尘车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按照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科学规范城区道路洒水,对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
结合实际,在城区主要入口设置自动洗车装置,对进入城区的机动车实施车轮和车体清洗,杜绝车辆带泥带土进城。
统一作业标准,推行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环卫一体化管理,对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背街小巷、河洪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
三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4℃以下低温天气停止洒水。
探索实施城市道路保洁社会化运营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道路保洁分标段进行社会化保洁。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30.严控裸地扬尘污染。
30.1黄河游览道及河洪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硬化,进行表面固化,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
市区破损路面要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修复,道路开挖应分段错时封闭施工,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严格执行新建道路限期内禁挖规定,严格路面开挖管制,提高开挖成本。
全面疏通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下水,实现雨污分流,防止雨后排水不畅造成道路淤泥。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城管委,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30.2协调将兰州周边省级道路纳入道路综合整治范围,全面维护维修路面破损的省道201线、东金公路、盐什公路等路段,划定保洁区域,建立护路长效机制,减少道路扬尘影响。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城关区政府、榆中县政府、皋兰县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31.严控堆场扬尘污染。密闭贮存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房产局,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32.实施城区园林绿化,城市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实施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的立体绿化;优化道路两侧绿化设计,市区既有道路绿化带、行道树树坑采取固化、绿化等措施,绿化带内土面低于路面,控制泥土外溢造成扬尘污染;适时对城区绿化带和两山植被积尘(5℃以下低温天气除外)进行喷淋降尘。
牵头单位:市生态局
责任单位:市两山绿化指挥部,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33.适时开展沙尘应急预警。沙尘天气影响我市之前8小时内启动《兰州市沙尘天气防治治污工作应急预案》,提早做好工地停工洒水、物料覆盖等响应准备;沙尘天气结束之后第二日市区开展全民保洁活动,全面彻底清洗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等设施,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卫生死角,动员街道、社区对辖区内的楼宇进行立面清洗和楼顶保洁,对城区道路绿化带、树木及两山绿化区域实施喷淋冲洗降尘作业(5℃以下天气除外),减少植被积尘;近郊四区每周五下午开展全民保洁活动。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市生态局,各县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34.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禁止干法打磨、切割等作业,全部采取湿法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各县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35.严防严控南绕城、北绕城高速公路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对城乡结合部未硬化道路,土路等便道采取硬化或铺设砂石等措施,抑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委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36.按照环卫作业时间和标准要求,单位院落、居民小区及周边自扫区域禁止使用大扫帚清扫,对区域内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杂物及时清理;有专业化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小区,由市房产局牵头整治,近郊四区政府配合;对老旧小区或“三不管”楼院,由四区政府牵头,由辖区街道、社区具体组织整治;单位院落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治,辖区街道监督落实。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37.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抑尘防尘措施的施工单位,采取挂牌、处罚、曝光、列入兰州城市建设单位“黑名单”等强硬措施,迫使施工单位形成“施工即防尘”的自觉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生态局、市房产局,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全年
38.全面清理整顿主城区建成区内商砼搅拌站,凡无环保手续、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无洗车设施、物料堆场扬尘等厂区内部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一律停业整顿。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5月31日
39.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对近郊四区及榆中县来紫堡乡、和平镇,皋兰县忠和镇、九合镇,永登县树屏镇,红古区平安镇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定远镇、连搭乡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仓储配送中心的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遏制扬尘及焚烧污染。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4月30日
(五)调整产业结构。城市主城区不再布局新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铸造及原煤散烧锅炉等高污染项目,并利用新技术、新手段,采取调、搬、关、清、治等措施,对现役源开展综合治理和管控,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总量。
40.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制定符合兰州实际的、严于国家要求的地方差异性产业准入名录,严格产业环境准入,禁止“两高”行业新增产能。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
41.加快企业搬迁进程。继续推进100户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和环保搬迁、退城进园,北车兰州机车等重点项目年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年内新建成兰通、安泰堂、新兰药等20个项目,基本完成出城入园任务;全面启动城区建成区周边铸造等热加工类高排放企业的“出城入园”,未搬迁企业禁止复产,缓解城区环境压力。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兰州新区,各相关县区政府
启动时限:2015年4月1日
4月底前推动二热“上大压小”搬迁项目实质性进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兰州新区,各相关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4月30日
42.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地方政策,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对全市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工艺和产品、设备实施淘汰,重点加快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废毁主体生产设备和厂房、清除原料、无复产能力;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对该县区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并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43.清理违规建设项目。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编制建成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建成违规产能清理整顿工作,重点开展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砖瓦等行业现有建设项目的全面清查,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对于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于在建违规项目,一律停建;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不符合土地、能耗等相关规定的企业,由县区政府予以停业、关闭。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
44.分类治理小型工业企业。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电石、铁合金、球团、碳化硅、石灰、化工等六大行业,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分类实施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取缔。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5年10月31日
4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按照省上下达的计划,督促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和总部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六)重点推进机动车尾气治理。从车、油、路三方面着手,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治理和淘汰报废制度,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力争通过综合减排措施将市区氮氧化物年均浓度降至40μg/m3以下。
46.全面落实城市建成区黄标车和无标车禁行制度以及重型机动车绕行政策,对违规车辆严查严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委
实施时段:全年
47.监督检查营运性机动船污染防治情况。对黄河干流营运性船只进行检查,禁止使用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实施时段:全年
48.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和扶持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完成时限:2015年3月31日
49.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淘汰报废任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50.协调实施国五油品上市工作,年底前全市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51.对全市注册的柴油车和施工机械强制性推行车用尿素技术。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建设局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
52.制定城市建成区内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年度实施计划,年内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53.组织实施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按照市政府规划要求,逐步开展城市建成区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建设,完成相关年度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近郊四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54.城市建成区重点路段建设固定式机动车尾气红外遥感检测设备,联网实时检测过往机动车尾气,对超标上路行驶车辆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委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55.加强机动车尾气检测站的监管,建成机动车在线检测监控平台,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质控监督。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委
完成时限:2015年6月30日
56.加强城区道路疏导。有条件的街巷实行单向行驶,对金昌路、盐场路、西津路等重点路段实行车辆分流,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现象。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2015年4月30日
57.加强非移动源施工机械监管。对非移动源施工机械开展全面清查,杜绝使用劣质柴油,禁止超标机械运营。
牵头部门:市建设局
配合部门: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实施时段:全年
58.加强油品检查。严查全市油品销售行为,禁止生产和销售伪冒假劣油品。
58.1查处生产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产品的行为。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实施时段:全年
58.2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行为。查处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车用燃油。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实施时段:全年
59.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制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配套政策,推广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其中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加快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四部委的要求,年内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不低于5000辆。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交通委、市城管委
实施时段:2015年12月31日
60.开展新车销售市场监督检查。禁止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阶段性排放标准的车型,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
实施时段:全年
(六)加快生态增容工程。加大城区和周边造林绿化力度,加速园林城市创建。
61.在南北两山58万亩造林面积的基础上进一步摸底,制定和实施南北两山100万亩造林绿化规划;加快建设市区沿黄河百里生态绿色走廊;结合城市抽疏工作,见缝插绿,提升城市绿化覆盖率,增强抵御外来沙尘天气影响能力,提升“生态增容”效应。
牵头单位:市生态局
配合单位:市南北两山指挥部
完成时限:2015年12月31日
(七)创新监管举措。梳理完善已有的、卓有成效的治污举措,继续创新并固化环境监管手段,形成规范科学有效的治污长效机制,用硬手段推动自觉治污。
62.继续实施工业污染管控措施。冬季采暖期对三大电厂和兰石化分公司化肥厂等重点工业企业实行环境空气质量与企业负荷限值联动机制,在严控动力用煤煤质、最大限度降低排放浓度和总量的基础上,科学调整企业用煤量。
采取航拍取证、全天候巡查、子站在线监测、监控平台监测、流动监测等创新监管措施,重点企业在厂区大门等公众明显可视处设置不小于6平方米的企业环境信息公示屏幕,实时公布企业生产负荷、工业用煤量、煤质情况、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排放限值和排放总量等内容,确保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双控双达标”。
每天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预报和通报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提前预警,提前通知各级各部门采取应急举措。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质监局
实施时段:冬季采暖期
63.继续实行高污染企业冬季限停产措施。冬季采暖期对城区及周边部分工业企业严格落实冬季限产停产措施。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实施时段:冬季采暖期
64.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制度。全面开展市级督查,完善远郊县区、乡镇(街道)、村三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对全市产生的秸秆推广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及青贮、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技术,减少田间农作物秸秆留存量,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秋冬季节和春耕期间组织开展巡查,减少秸秆焚烧污染。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远郊三县一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65.扩展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至城市建成区的80%以上,按照《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管理规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建设,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监管责任,大气污染防治示范区内做到“三无一禁”,即无燃煤、无裸地、无堆场和禁放烟花爆竹,取缔关闭示范区内所有非法小作坊、小工业企业,禁止新、改、扩建大气污染项目,燃煤实行“零进入”;示范区内所有居民、集贸市场燃煤小火炉进行“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彻底消除木柴引火等行为;餐饮一律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采暖一律并入集中连片供热或采用电能采暖;示范区内裸地实行硬化绿化和实时保洁,破损路面要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全方位实施路面保洁保湿,提高机械化作业率;对学校操场、运动场、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对居民院落实行无扬尘清扫,对居民楼顶每半月彻底清洗一次;示范区内各类建筑、生活物料堆场进行清运或采取密闭遮盖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66.规范管理散布于城区及周边的400多个垃圾堆存点,对生活垃圾堆存点及时覆土掩盖,并进行包干监管,做到人员、责任、管理“三到位”,防止垃圾自燃和人为焚烧引发的污染。同时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的实施,强制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和不落地收集,逐步取缔城区及周边400余处生活垃圾堆存点。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67.创新环境监管机制,环境违法即查即办,环境犯罪依法入刑,企业违法公开曝光;落实浓度和总量双达标,市区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口全部实行在线监控和插卡排污;全面开展航拍取证,提高监管效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实施时段:全年
68.完善网格监管制度,明确人、权、责,明确监管范围,明确奖惩措施,落实网格长、网格员、巡查员、监督员“一长三员”制度,实现城市管理网格全覆盖、巡查全天候、调度数字化和应用多元化,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69.全面管制低空焚烧污染。城市建成区及周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及其他产生烟尘的物质,限制焚烧祭祀用品。
69.1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宣传国家殡葬法规条例,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文明祭祀、生态安葬”,将宣传殡葬法法规条例,树立现代文明祭扫新风尚作为民政宣传新常态。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加大殡葬用品市场监管,限制高碳殡葬用品市场流入量,坚决取消无证经营商铺和街头兜售商贩。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69.2取缔城市建成区内露天流动烧烤,及时查处城市建成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
责任单位:近郊四区政府
实施时段:全年
70.查处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实施时段:全年
五、保障措施
71.组织领导保障。落实“指挥部”模式下的分工负责制,健全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环保部门督查考核评价、相关部门分工牵头负责、县区政府属地落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问效追责的闭环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治污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月,治污绩效量化考核到人;延长环保监管链条,乡镇(街道)设立环保所,行政村(社区)设立环保监督员,做到环境监管无缝隙。各牵头和责任部门以及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各牵头部门要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月,并将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指挥部办公室。
72.政策制度保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污染深度治理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收入用于支持企业建设和发展;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标准化建设等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行倍量削减替代。
73.政策资金保障。整合、补充原有污染防治资金列支渠道,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市级财政负责全年列支1亿元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县区级财政每年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不少与财政收入的0.5%。市环保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不少于1亿元,严格奖惩机制,探索实施提高火电、石化、钢铁等行业的排污收费标准,对企业自我提标改造超计划任务完成的减排量,在排污权交易资金中安排奖励,鼓励企业加大运行投入;市工信委负责争取国家和省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补助资金,会同市商务局负责争取国家和省上老旧汽车提前报废补贴,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补助资金。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出台和实施提高火电、石化、钢铁等行业的排污收费标准,对企业自我提标改造超计划任务完成的减排量,在排污权交易资金中安排奖励,鼓励企业加大运行投入,降低工业二氧化氮排放总量。允许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的所有领域,开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74.工作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将空气质量和降尘量纳入约束性指标,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绩效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通报,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开展县区领导干部生态环境离任审计试点,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程度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指标,并向社会公开;各主要治污成员单位抽调1-2名工作人员,组建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治污工作的沟通、联络与调度;实行倒逼机制,每月公示各县区空气质量排名,对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工作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交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75.监管能力保障。对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平台全部改造提升,做到应控尽控;对重点排污口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兰石化厂界周边全面布防监测,严控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全市大气功能区划分和市区大气环境容量测算评估等基础性研究;全面开展群众有奖举报,督促企业定期发布排污状况;建设覆盖全市的大气环境监测子站,持续开展颗粒物源解析,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实时分析污染天气过程趋势,为防治提供依据。
76.预警应急保障。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完善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修订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构建省、市、县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保障任务,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77.舆论监督保障。狠抓社会监督,建立群众有奖举报制度,在中小学校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每天在地方媒体发布城区空气质量状况,每周公示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和各区降尘排名,公示新建项目环评,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对严重违规企业进行公开曝光;落实正面激励机制,对治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进行公开表彰奖励。
附件:
1.2015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污染物浓度年度控制指标
2.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责任分工表
3.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月防控重点一览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2015方案4..10(表格)-73.doc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