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

《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已经2011年6月15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研政产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我市技术中心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四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五条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工信委负责。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主要载体,在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活动中,起着主导和牵头作用。

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研政产合作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划内企业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制,每年受理一次。

第九条市级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年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技术问题决策、研究开发课题选择和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三)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四)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中心从事研究与开发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不低于30%。

(五)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六)技术中心每年有3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和省、市技术创新项目。

(七)企业两年内无走私或涉税违法等情况。

第十条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直接向市工信委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市工信委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后,会同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最后审定。

第十三条对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联合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

第十四条企业上报的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的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其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已通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撤销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逐步建立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七条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产品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及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可聘请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二十条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资助30万元(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运行及科研条件建设,重点购置技术开发仪器、设备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二条市工信委每年组织实施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计划,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二十三条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二十四条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二十五条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已通过省级以上新产品投产鉴定验收,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审核认定后,市工业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二十六条按《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对市级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两年一次,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市级技术中心评价。非考核年度,企业仍需报送技术中心评价表作为统计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级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于当年6月25日以前报送市工信委。

第二十九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2%。

(三)企业单位参与科技研发工作人员数低于30人。

(四)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

(二)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涉税等违法案件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22项指标组成。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了兰州市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当国家、省评定要求调整时,我市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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