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天政办发〔2012〕46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天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天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省卫生厅、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意见》(甘卫医管发〔2010〕210号)以及《甘肃省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甘卫医管发〔2010〕4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和优势,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以“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化解”为目标,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法原则。调解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

(二)平等自愿原则。调解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三)权利保护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仲裁等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社会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调解组织及工作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并承担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天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调解机构)作为省调解机构的工作站,负责做好本市辖区内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部署;

(二)向患者及其家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处理咨询;

(三)负责调解辖区内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

(四)应要求协助处理因医疗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五)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

(六)向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反馈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意见和建议。

(七)指导县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受理县区调解未果的委托案件,开展二次调解。

各县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县区医疗纠纷调解处理工作。

四、调解程序及理赔

(一)受理

调解机构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调解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应书面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调解机构受理、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调解

1.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指定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或邀请有关单位、个人参加调解,必要时可请当地乡镇(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调解员参与。医患双方也可从专家库中选择兼职调解员参与。

2.调解机构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征集资料,核实情况,向专家咨询。需要进行相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经双方同意,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调解机构在调解前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机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要防止纠纷激化,引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三)调解协议制作及履行

调解成功的医疗纠纷,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使用司法部统一的文书格式,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的方式、地点和期限;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持一份,调解机构留存一份。当事人自愿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调解机构应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

(四)理赔

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医院可以自行解决。越过规定数额的,双方应当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承保的保险公司根据调解协议支付保险赔偿金。未参保医疗机构的赔偿金由医疗机构支付。当事人、保险公司认为有事实、责任、损失认定错误的,可以向省调解机构提请重新审议。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天水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各县区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本辖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

(二)积极推进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为保证我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全市所有二级(相当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于2012年3月底前全部参加全省医疗责任险统保,并鼓励各民营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全省统保的具体事宜,按省卫生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宣传,引导新闻单位坚持正面宣传报道为主,宣传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特点、优势和调解协议的效力,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和医疗损害纠纷。

(四)强化责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效防范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并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确保调解工作依法、有效开展。公安部门要加强医院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既不进行人民调解,也不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解决而扰乱正常医疗、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和打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媒体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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