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张政办发〔2010〕11号
颁布日期:2010-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1.各县(区)所属企业和今后辖区内所有新建企业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监管。

2.现市上监管的市直企业,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下划所在地县(区)政府监管。

3.中央及省属企业由市政府监管,中牧山丹马场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张政办发[2006]160号文件执行。市上和下划县(区)监管的企业名单附后。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落实监管职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同时,下划县(区)监管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主动接受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附件:1.市上监管的企业名单

2.下划县区监管的企业名单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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