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3〕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12〕157号)精神,为切实减轻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负担,明确财政对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的补助方式,促进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是我市负担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公立医院。市财政负责补助市属公立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经费;镇街试点公立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可参照本方案执行,经费由镇街财政负担。
二、补助方式
(一)补助标准和执行期限
市属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水平按照与我市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致相当的原则核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医院各负担50%。首次核定市财政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6万元,执行期限为2年,即2013年7月起至2015年7月止,期满后视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二)补助资金的拨付及使用
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由市卫生局审核汇总申请补助的医院编制内离退休人数,计算出各医院的应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复核后下达用款额度,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各医院。
各医院应将补助资金统筹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待遇。各医院可结合自身实际,具体制定离退休人员补助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卫生局、医管中心备案。
三、实施时间及步骤
市财政对市属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工作从2013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其中:从2013年7月1日起,对石龙人民医院、莞城人民医院、市新涌医院、市慢性病防治院、市中医院以及太平人民医院给予补助;从2015年1月1日起,增加对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助。
《关于印发<东莞市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试点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137号)执行至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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