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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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河源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核编定岗工作,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49号)精神,结合河源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卫生部和省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广大职工的根本利益,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工作步骤
(一)核定机构编制(2011年9月30日前)。
市、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编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各县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总编制数,结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其人员编制,逐个机构下达。
(二)实行负责人聘用制(2011年9月30日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三)核定岗位设置(2011年10月10日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类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并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送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重点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规定,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编制岗位说明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并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卫生部门核准后组织实施。
(四)人员竞聘上岗(2011年12月20日前)。
1.竞聘对象和岗位任职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凡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均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择岗参加竞聘。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2.告知申请。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3.审核确认。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逐一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4.竞聘上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竞聘,并择优录用上岗。
5.统筹调剂。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单位进行二次公开竞聘。
6.公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拟聘用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7.签订聘用合同。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的规定,竞聘结果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认定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五)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2012年3月前)。
1.掌握安置意愿。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掌握未聘人员安置意愿。
2.确认安置对象。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安置。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3.安置方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离岗退养。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补齐,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未聘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资助。
(3)过渡安置。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未聘人员,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不占用编制,单位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3年过渡期内,未聘人员的月工资统一按原工资收入的80%发放,如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计算连续工龄。过渡期满后,仍未能应聘上岗的,解除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过渡期的月工资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再计发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学习深造。鼓励选择过渡安置的未聘人员学习深造。参加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取得相应学历或资格后参加竞聘并被录取上岗的,可由招聘单位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六)公开招聘。
新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经竞聘和统筹调剂后岗位仍有空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聘。满编或超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七)认真做好非在编人员的招聘和分流工作。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
2.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财政保障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此次核编定岗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除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主要由县区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迅速部署,扎实开展工作。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监察部门要分工1名领导负责,建立目标责任制。
(二)抓好各环节实施。各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每个环节工作抓好,特别要抓紧、抓实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编制岗位说明书和组织岗位聘用等环节。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是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遵循“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坚持科学谋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分步到位,先易后难,不断深化的工作方针,做好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各县区卫生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核编定岗的主体,要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文件的要求,制定好岗位设置及实施方案,组织好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四)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深刻领会和把握文件精神,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要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做到政策上不乱开口子,措施上不出怪招,地区、部门、单位间不搞攀比。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实施细则,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需于2011年12月20日前全部落实到位。市政府将组织专项工作督导组到各地督导并对各地完成情况予以通报。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指南(一、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样本)、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样本)、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样本)可登入公共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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