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惠州市卫生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机构选址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卫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废止《惠州市卫生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机构选址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惠市卫函〔2014〕50号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惠城区内民营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经研究,我局决定废止《惠州市卫生局关于惠州市医疗机构选址的指导意见(试行)》(惠市卫〔2011〕38号),不再对医疗机构选址的间距做出具体规定,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医疗机构选址的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批复执行。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制订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选址规定。

惠州市卫生局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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