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江府〔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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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
江府〔201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城市和人才创新高地,推进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三门”、建设“三心”,加快发展,争先进位的目标要求,紧密结合“双引双创”人才战略支撑,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才是创新发展的“第一驱动”,紧紧围绕建设人才驱动型创新城市和人才创新高地的总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以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为动力,以创新型企业(基地)为主体,以创新型人才(团队)为重点,聚焦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吸引天下英才集聚江门创新创业,为打造“三门”、建设“三心”,全面提升江门综合竞争力,奋力在区域竞争与合作中争先进位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紧扣“十三五”发展规划人才需求,通过引进和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努力做大增量、做优存量、提升质量,建成一支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富有创新精神、敢于承担责任的创新型高层次人才队伍,努力实现不唯地域引进人才,不求所有开发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不分先后尊重人才。到2020年,全市人才工作达到珠三角平均水平,人才总量达到106万人;引进和培养各类产业人才达10000人以上;争取引进和培育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4个;省级以上领军人才10名,引进和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珠江人才计划”人选25名,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总量增加195人。各市、区2020年人才工作目标分解情况详见下表。
2020年人才工作目标分解表
项目
单位
意见
目标
蓬江区
江海区
新会区
台山市
开平市
鹤山市
恩平市
人才总量
万人
106
27.66
8.16
27.34
11.89
11.15
8.77
8.66
引进和培养各类产业人才
人
10000
1500
1800
1500
1600
1300
1300
1000
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
个
4
1
1
1
1
省级以上领军人才
人
10
2
2
2
1
1
1
1
千人计划、珠江人才计划人选
人
25
5
5
5
2
2
4
2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总量
人
195
50
50
40
15
15
15
10
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
人
50
10
10
10
5
5
5
5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家
300
60
75
55
20
40
35
15
科技型小微企业
家
2500
550
450
525
200
275
350
150
新型研发机构
家
30
8
8
8
2
1
2
1
(三)对象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副高以上职称、高级技师技能资格等高端人才以及经认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提升人才政策操作性,对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实施分类扶持。重点引进和培养五类人才: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特别是拥有适用专利、发明人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直接落户,具体分类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大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力度
(四)全面实施柔性引才引智计划。
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短期工作、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引智项目,给予引进单位最高1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江门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专项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的配套资金支持。
(五)实施“侨都英才”集聚工程。
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和方向,制订更加精准高效、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高、精、尖人才。
1.引进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引进人才或团队对全市产业发展有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贴额度,创新创业团队给予100-1000万元资助,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30-300万元的创业项目资助或专项工作经费资助。各市、区要建立创新创业团队和领军人才梯队,为申报国家、省重点人才项目做好储备。对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团队和个人,按照国家首次资助额1:1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对入选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广东人才特支计划”和“广东扬帆计划”等的团队和个人,按照省资助额二分之一的比例提供配套资助。
2.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获批设立的技师“名师工作室”、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10万元,并对相关名师、技能大师给予每人每月津贴1500元,享受期最长为3年。实施企业“首席技师”津贴制度,每年从企业遴选20名达到市级顶尖水平的高技能人才,授予江门市“首席技师”称号,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市政府津贴1500元。对获得高级技师后在江门工作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办好各类技能大赛选拔培养高技能人才。继续实施高技能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制度。企业或培训机构等每成功培养一名国际认证的本地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资助。
3.加强名师名医名家培育。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人才工作经费,通过竞争择优方式对文化、教育、卫生、社科等领域的“专家工作室”建设进行扶持。通过项目征集和评选,对我市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研究项目进行资助,单个研究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称号以及经市选拔认定的名师、名医、名家,在江门工作期间,可享受每月500-1000元的市人才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
4.加强企业家及小微企业创业者培训。安排专项资金,培训企业家及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且创业历程具有较好示范作用的小微企业创业经营者,全面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整合社团资源,构建全球引资引智工作网络。
充分利用江门“中国侨都”品牌和五邑籍华侨人才资源优势,结合我市重点发展部署和开放创新需要,5年内在全球布局10个左右“联络五邑”海外服务工作站,作为宣传推介江门和各市区开展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侨务和社团工作的窗口、桥梁和纽带。每年经考核给予每个海外服务工作站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做优做强各类人才创新平台
(七)创建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
采取部地(人社部与江门市)共建的方式,创建“全国博士后创新(江门)示范中心”,集聚一批优秀博士后到江门开展项目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实践实训和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打造创新发展生力军。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每位在站博士后按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优秀博士后来江门实践锻炼期间,给予相应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大力支持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我市单位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科研平台的,分别给予每个20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加强高技能人才载体建设,打造国家级和省级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四、大力完善人才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九)支持优秀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
博士、博士后或留学归国人员到我市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或成功将我市小微企业转型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经认定后给予每个企业20万元人才创新奖励金。对特别优秀的,给予重奖。对留学归国人员在江门创新创业的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启动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特别优秀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留学归国人员入选国家、省人才项目资助计划的,按国家、省资助额的1:1给予配套资助。
(十)积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立创业学院。对成功建立创业学院并得到省奖补的,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院(校)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外地大学生来我市创业,各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为大学生提供安居服务。
(十一)建立健全产业发展与创新型人才激励机制。
对在江门市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中的企业工作,年度个人应税收入20万元以上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1年以上,在管理与技术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促进产业发展的人才给予奖励,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为人才提供“邑门式”服务。
实施“人才绿卡”计划。向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发放“人才绿卡”,人才可在线申办享受更多优惠服务。人才居留落户、子女入学问题、配偶安置等服务事项,均纳入各市、区属地“邑门式”服务体系。鼓励各市、区结合当地实际,为人才提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统筹和协调。
人才和团队的引进培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述职制度。探索建立人才政策实施的跟踪评估、修订完善和工作考核及通报机制。制订人才资源统计和定期发布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项人才工作任务的全程跟踪督查,对不兑现、不落地的实行严肃问责。各市、区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并落实人才工作责任制。
(十四)保障人才资金投入。
建立人才优先投入保障机制,市本级及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东部“三区一市”)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1%的标准,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西部“三市”)每年按照不低于本地区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收入0.5%的标准,分别设立辖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并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统筹安排。通过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全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以上所需资金由市本级、县级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
鼓励各市、区结合本地实际,以高于本文件的标准制定实施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创业扶持政策。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与我市现有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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