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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人民医院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 文号:清府函〔2015〕114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市人民医院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
报来《关于要求批准调整清远市人民医院项目用地开发强度指标的请示》(清规〔2015〕30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清规委〔2014〕7号文的审议意见,具体批复如下:
同意变更清远市人民医院用地的规划条件,调整后人民医院项目用地开发强度指标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49044.90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56,建筑密度不大于26.89%,绿地率不小于35%。
请你局在市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利害相关人的诉求,进一步优化总平面规划方案后批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此复。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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