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云浮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云府办〔2013〕36号
颁布日期:2013-08-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云浮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新格局,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关于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09〕127号)、《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快广东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卫〔2010〕58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院,特别是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加强对非公立医院的监管,引导非公立医院依法经营、加强管理、严格自律、健康发展,全市医疗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力争到2015年,民营医疗机构实际床位、门诊服务量均达到全市总量的15%。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确定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各县(市、区)要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民营资本投资兴建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符合卫生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二)科学布局民营医疗机构。在市城区设置3间上规模的民营综合医院,级别为一级的综合医院总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级别为二级的民营综合医院总投资不少于1亿元,同时,设置1—2间民营专科医院。新兴县、郁南县、云安县各设置1—2间一级或二级民营综合医院,1—2间民营专科医院(以康复医院、眼科专科医院、口腔专科医院为主)。罗定市设置1—3间一级或二级民营综合医院,1—2间民营专科医院。云浮西江新城设置1间三级民营综合医院,2—3间二级民营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以养老医院为主)。镇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一级民营综合医院。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

(三)简化设置审批程序。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专科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科医院的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医疗技术、医务人员的准入审批,应及时办理。

(四)落实民营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

(五)平等开放、公平准入医疗服务市场。依法准入的民营医疗机构,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相关部门应予批准。

(六)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具备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科研立项。经评审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科研立项的,按规定获取相应的经费支持和奖励。

(七)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平等待遇。民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政策知情、学术活动、技术准入、业务培训、推荐评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八)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民营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建立广泛的业务交流协作关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合作与学术交流。

三、拓宽服务范围

(一)落实民营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疗机构聘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

(二)加强沟通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发改、卫生、物价、药监、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建设、人社、民政、公安、科技、教育、供电、金融、质监等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政策待遇。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明确办医方向。民营医疗机构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理顺医院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

(二)规范诊疗行为。民营医疗机构内部专业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诊疗科目名录,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严格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确保投入到位。民营医疗机构获得同意设置批复后,应设立专门帐户,将批复规模所需要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四)建立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标准。

(五)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政府交办的预防保健、卫生支农、卫生救援等公益性服务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民营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民营医疗机构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对无主病人、特困病人等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和帮助。

(六)加入社会行业组织。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加入市医学会和护理学会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规范经营、诚信办院意识,全面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

(七)加强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的医疗服务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药监、物价、质监、人社、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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