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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制定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价〔2011〕91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进行收费的,一般诊疗费按比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一般诊疗费的90%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参保人个人自费10%。原《关于一般诊疗费报销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人社发〔2011〕242号)中第一款废止。
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报销比例的调整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联系人:伍洋,联系电话:88221690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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