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清理化解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市、县(区、市)要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由自治区医改办公室与各地级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自治区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区扣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四)先计划后化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且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市、县(市、区)参照本意见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各地可从以下渠道筹集偿债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自治区和市级财政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市、区)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自治区以全区卫生财务统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有序推进。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债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医改办,由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具体债务登记核实工作。

(二)摸清底数,锁定债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债务状况清查,全面彻底弄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表,查清债务底数。

市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情况进行核实。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各市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市级人民政府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

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各市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各市。

(三)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锁定2009年底长期负债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从紧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防止出现“边化边贷”现象。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对没有出台新增贷款有效控制措施及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与2009年底相比仍有增长的地区,自治区将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明确化债主体,分类化解债务。

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各级财政要在预算中特设偿债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偿债专户。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五)明确政府投入责任,落实政府补偿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六)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认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报自治区医改办、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县(市、区)级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于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认定工作;市级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认工作,并将审核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要按债务化解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各类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本地区财力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方案,明确化债的实施范围、化解期限、化解规模、资金来源等。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部门统筹审定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方案,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同时,从10月份起,各地要分别于每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控制新增贷款措施及制度建设、债务清理化解等执行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七)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增化债资金规模的机构和部门,一经查实,自治区追回补助资金,并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度安排情况表

(本刊略,需查阅的读者,请登陆:

http://www.gxzf.gov.cn/fjcf/201109/P0201109204532520757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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