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百色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百色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教育局、环保局、公安局、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百色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百色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人口计生委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5)要求,规范我市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系统、有序地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排查工作,掌握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以此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发展,提升我市医疗废物的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市卫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成员为市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教育局、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一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协调事务性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

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进行排查。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污水排放管网基础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市、县(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的企业。

1.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3.上述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

(二)排查重点。

1.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产生上述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已取得环保行政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环保、公安部门负责)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是否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环保、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应急预案编制与风险防范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7.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是否进行严格消毒;是否存在未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8.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职业个人防护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9.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0.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

11.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4月):组织动员阶段。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12年4月):自查整改阶段。

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2012年5—6月):全面检查阶段。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2012年7月):验收评估阶段。

根据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市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督导,各市、县(区)对属地排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自治区将对各市排查整改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排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职,进行彻底排查,做到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二)全面排查,注重实效。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开展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狠抓整改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医疗废物处置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部门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全排查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排查、谁负责”、“谁生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竖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及时查找和发现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坚决把污染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及时沟通,认真总结。

各级各部门要注意做好排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交流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排查整改工作结束后,于2012年8月2日前市各有关单位将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及附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谭远耀,覃青,联系电话:2830591,传真:2855031,邮箱:[email protected])。各县(区)负责及时汇总本辖区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及附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情况汇总表

2.医学教学机构危害性废物处置情况汇总表

3.医疗废物处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表

http://www.baise.gov.cn/Show.aspx?cid=629&ArticleId=2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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