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11〕1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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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百色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8号)精神,为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和规范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主体
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政府主导、统一参加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品种(含国家基本药物、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补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招中心)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自治区药招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委托自治区药招中心集中进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并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在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简称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指导下,市、县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或监管机构)(简称市、县药招办)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采购周期和适用范围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范围:我市参与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当事人。
五、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使用
(一)药品采购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对基本药物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采购配送,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二)药品采购价格。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为自治区药招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2.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政策性价格调整,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最新的物价文件与调价前物价文件对比,按比例调整。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如高于该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药店零售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进货价)的必须下调,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确定配送关系。
中标企业对所生产或代理的中标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中标公告正式发布后,中标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选择,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或机构。
中标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责任人,中标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合格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若委托配送,应优先委托具有药品现代物流合格经营企业配送药品。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后,被委托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的,中标生产企业须自动承担相应责任,及时重新委托合格配送企业配送或改为自行配送。药品配送时,应同时出具该药品同批号的企业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四)配送要求。
供货企业负责保质保量地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企业在药品配送中须按药品储存要求储存和运输。在配送区域内,不论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均及时按要求配送,节假日照常配送。供货企业配送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接受药品时要进行质量验收,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质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受。配送企业应及时更换被拒绝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
(五)购销合同。
由自治区药招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六)货款结算。
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货款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一支付。市和各县(区)卫生局要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统一支付本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和药品销售额等情况将采购药品所需资金汇入县(区)卫生局,并在汇入结算款的控制数内,提出基本药物采购申请。中标供货企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基本药物采购申请将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查验入库并在网上确认到货的药品采购数量和金额,自治区药招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反馈给各县(区)卫生局,由各县(区)卫生局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药物货款。各县(区)卫生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文件执行。
(七)药品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用药”的原则,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自治区有关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备使用等规定选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违规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对直接议价废标而临床确无法替代的品种,经专家讨论报自治区药招办确定,可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备案网上采购,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企业参加集中招标时的最终报价。
六、监督管理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0〕56号文件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基本药物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物价、工商、工信、监察等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下,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中标企业药品进行全覆盖抽验,做好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工作,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市物价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药招办要进一步完善我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市场清退制度,建立投标企业投诉处理机制,完善不良记录制度和诚信记录,负责受理和处理参与投标药品生产企业投诉工作。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中标后撤标,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列入不良记录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取消所涉及产品的中标资格;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2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广西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监管,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执行情况实行定期考核,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对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引导和规范用药行为。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市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经查实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采购机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的全过程实行网上动态监督,及时掌握药品的采购、配送、库存情况,落实基本药物药款的统一支付,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负责汇总辖区内基本药物实际招标采购统计工作,填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并报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数据安全和完整。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杜绝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在平台上运行。设定专人负责,严格权限、密码、口令管理。建立数据备份制度,数据备份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建立健全企业申诉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企业意见,确定专人接待和接受企业书面申诉,妥善处理企业合理诉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办法。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药品招标采购配送过程中,遇政策性、紧迫性等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市药招领导小组,由市药招办报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主体,应加强基本药物采购过程的监督,及时曝光涉及基本药物采购的相关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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