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右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11〕161号
颁布日期:2011-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右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1〕161号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百色市中心支行:

《进一步完善市与右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右江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市与城区的收支范围,理顺市与城区两级财政分配关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在科学合理界定市与城区事权范围的基础上,规范市与城区的支出责任;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界定并规范市与城区收入划分,实行“分级分税、核定收支、转移支付”的分税制管理体制。即:对部分重点税源户(企业)缴纳的税费,按其原来的管理级次划分为市和城区固定收入;继续保留市与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分级管理模式,其缴纳的税费收入分别划为市本级和城区固定收入;其他企业和其他税费收入实行收入分成,由市与城区按比例分享。在明确市与城区收入范围和规模的基础上,核定支出责任和范围,建立市对城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与城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范围。

(1)原市级税源较为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影响市本级财政收入程度较高的8户企业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企业,其缴纳的各项税费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名单如下:

①广西百色矿务局所属企业;

②广西百色银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③广西金建华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④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⑤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⑥广西烟草公司百色分公司;

⑦广西电网公司百色供电局;

⑧百色兴和铝业有限责任公司。

(2)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费收入。

(3)市与县共建项目税费分享收入。

(4)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土地矿产管理规费收入。其中:右江区负责行使市人民政府和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由右江区处置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矿产管理规费收入,纳入市本级收入范围。右江区负责储备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外的土地和市人民政府指定右江区开发建设以及右江区属企业改制等土地,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交易,交易所得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交易费用后按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土地所得收益分成比例,由市级财政划拨右江区财政。

(5)防洪保安费收入统一由市本级征收管理,统筹安排支出。

2.右江区固定收入范围。

(1)原右江区税源相对集中、影响右江区级财政收入程度较高的6户企业作为区级固定税源户,其缴纳的各项税费作为右江区固定收入。名单如下:

①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②广西百色市万林糖业有限公司;

③百色市光大锰业有限公司;

④百色皓海碳素有限公司;

⑤右江农村合作银行;

⑥广西嘉亿纸业有限公司。

(2)右江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税费收入。

(3)新菜地开发基金。

3.市与右江区共享收入。

除以上市和右江区固定收入外,其余的工业、商业企业(含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个人缴纳的税费作为共享收入(不含防洪保安费),由市与右江区按六四比例分成。

4.其他收入划分事项。

今后年度凡通过招商引资引进或由市、右江区为投资主体新办的企业(或项目),年缴纳税费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谁引进、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市、城区两级财政部门会同招商部门确定企业级次归属,按确定的企业级次划定税费入库级次,分别增列为市或右江区固定收入范围;不确定归属的新增企业一律作为共享收入处理。企业税费另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

(二)支出范围的划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号)文件精神,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市本级和右江区的支出范围。

1.市本级支出范围:主要以加强地区性宏观调控等方面的政策性支出为主,确保市本级国家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市本级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安全物资储备等事务及其他支出等。

2.右江区支出范围:主要是确保右江区国家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含部分城区内的城市建设支出)、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商业服务业等事务、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住房保障支出、粮油安全物资储备等事务及其他支出等。

(三)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的核定。

1.标准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政收入以2010年右江区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为基础,按照自治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计算标准收入。

2.标准财力补助的确定。

标准财力补助包括自治区下达市(区)的各项财力性补助扣除上解自治区的支出。

3.标准财政供养人数的确定。

以右江区提供的2010年的人数为基础,各类在职标准人数以编制内实有人数为计算依据,实有人数低于编制人数的按实有人数计算。

4.标准支出的核定。

标准财政支出根据右江区的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或专项配套人数和全市统一支出水平等因素,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其它经费支出项目分别计算。标准财政支出分为四个部分:即人员经费标准支出、公用经费标准支出、专项经费标准支出和其他经费标准支出。

(四)市对右江区转移支付额的核定。

按照“标准收入”和上级给予的财力性补助与“标准支出”的差距作为确定转移支付的基础,适当考虑右江区的实际情况,比照自治区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对右江区给予一定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

为了充分调动右江区建设和发展的积极性,确保右江区机关正常运转以及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右江区的收支差异(缺口)按一定的比例由右江区通过组织收入增收来解决,余下比例由市本级给予右江区转移支付补助。

市对右江区转移支付补助额=(标准支出-标准收入—上级财力性补助)×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五)其他支出划分事项。

1.维持现行市与自治区结算事项不变,市对右江区结算主要包括中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四税”基数返还以及原体制上解、税务经费上解等。

2.增值税出口退税(含免抵调库)按原出口退税基数计算。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市与城区级次分别负担;属共享分成比例的企业出现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按照企业出口退税所占比重由市、城区按收入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3.中央、省和市政府批准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自分别承担。

三、其他

(一)今后市级财政收支按自治区规定口径(含右江区)进行统计和反映。

(二)在本办法运行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或其他因素影响,涉及市、区财权事权关系调整,对市与右江区财政收支产生重大影响的,将按“财随事转”的原则相应对收入和支出体制关系进行微调。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执行市与右江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办法,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要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行为,不得擅自出台减、免、先征后返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涉及经济发展重大事项,确需给予特殊政策的,须按规定和权限,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台执行。

(二)财政、国税、地税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严格税收入库的级次管理,杜绝各种混库行为的发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税收秩序规范有序。对不按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规定、擅自变更税收级次的责任人,要予以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三年不变

六、本办法实施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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