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防政办发〔2010〕153号
颁布日期:2010-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做好灾害天气预警服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传播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认识

我市地处低纬度沿海地区,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特别是台风、暴雨、洪涝、雷电及滑坡、泥石流等气象衍生灾害,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约了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显著增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安康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央、自治区及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充分认识气象灾害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努力增强服务民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渠道畅通,有效覆盖,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畅通的信息发布通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章,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覆盖更多受众,有效防御和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损失,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播发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三)市气象局作为我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责起组织全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职责。日常气象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发布。当发布较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除通过正常通道发布外,还要采取适当方式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等专门报告、通报预警信息。

水利、民政、公安、教育、国土、市政、交通、广播电视、安监、海事、电信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覆盖面广、响应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网络。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信息。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纸、政府门户网站、12121自动答询电话、因特网、电子显示装置、农村大喇叭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对灾害性天气过程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将分析预测结果通报海洋、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为有关部门组织防灾救灾和安排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五)市气象台负责全市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等工作,市内其他气象台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更新、解除。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根据中国气象局颁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防灾减灾机构通报。

(六)广播电视、通信、新闻出版及公共场所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气象台站做好预警信息播发的有关工作。

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接到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在电视屏幕左或右上方保留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图标,同时要以走字幕的形式播出预警信号及灾害防御指引,直至预警结束;接到台风或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市广播电台要适当加密插播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防御指引,直至预警结束。市广播电视台要解决夜间发生的突发较大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插播的技术问题,制定夜间工作制度,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发布。

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手机短信发布平台,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高效、快捷。

(七)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输工作。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公园、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播发气象预警信息。国土、防汛、水产、渔政渔监、海事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山洪、地质灾害高发区或隐患区和重点水库、沿海港口(包括渔港)等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传播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等应在公共汽车显示屏、道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播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八)传播媒介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播发预警信息,要确保传递的预警信息是适时的,必须及时播出、更新和取消气象预警信息,不得播发虚假、过时和非气象部门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

(九)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及时做好预警信息的播发工作,同时督促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接到气象台站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的防汛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灾害预警发生的乡镇,所在乡镇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督促气象灾害可能发生的村(社区)值班人员,利用大喇叭等有效手段,及时向群众发布传播预警信息,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加强气象灾害预警知识宣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全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义务气象信息员、防汛人员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培训工作。

(二)各级气象台站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知识宣传,利用每年的“3.23”气象日活动、“防灾减灾日”活动、“科技月”活动、“科技三下乡”等途径向公众宣传气象防灾减灾知识。

(三)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防城港日报等新闻媒体单位要在每年汛期前和汛期其间(4-9月),有计划的制作气象预警知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知识的公益科普专题节目或专栏。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专栏。市教育局要安排专门课程,向学生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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