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大会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发〔2015〕34号
颁布日期:2015-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大会议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大会议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29日

关于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大会议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增强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沟通,方便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扩大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行政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利益,规范贵港市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重大会议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等重大会议,研究涉及全市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使用等,以及其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事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等议题时,可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

第三条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大会议,一般每次会议安排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各1名。市政府确定会议的议程和时间后,在会议召开2日前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委员联络办选派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委员联络办根据会议议题并结合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专业特长和职业类别(界别)等信息,确定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名单。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委员联络办在召开会议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内容告知所确定邀请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在会议召开前1天向对应的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委员联络办请假。原定邀请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委员联络办及时按有关程序予以替补。

第五条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时,应当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代表证、委员证)并履行签到手续。

第六条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可就决策事项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向汇报人、方案的拟定人提问,汇报人、拟定人应当回答。

第七条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可以就决策事项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对需会后修改再报审的议题,也可会后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应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按时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应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受邀列席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事宜或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有关资料交回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对于受邀列席会议的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即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有制企业职工以外的代表、委员),由市人大机关、市政协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发放适当的误工、交通补贴。补贴经费列入市人大机关、市政协办公室的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一拔付。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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