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办〔2013〕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土地供应定价工作,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贵港市本级土地供应定价实行“一评一审”制度,“一评”即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上报土地出让评估价或划拨价,“一审”即由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并确定土地供应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贵港市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出让土地审批的流程
今后我市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出让定价的审批按下列流程办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5家评估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评估(5个工作日)→市国土资源局对5家评估机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确定土地评估价(7个工作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确定宗地计划筹集的城市建设资金(7个工作日)→市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2个工作日)→市政府召开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确定招拍挂出让土地起始价(起叫价、底价)(7个工作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方案(3个工作日)→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
二、贵港市招拍挂出让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价格的确定
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的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由市政府召开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的土地征收出让成本(具体构成见附件1)、土地市场情况、土地评估价以及市政府计划从该宗土地出让中需筹集的城市建设资金情况集体审议确定。
(一)土地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土地成本测算初步结果,市国土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对成本测算初步结果进行审核,最后由市财政对成本测算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
(二)土地评估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从我市公开招标确定最新入围的土地评估机构中摇号选择5家土地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土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出来后,去掉最高和最低的评估结果,剩余三家评估结果取平均值,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评估结果最接近平均价的评估机构出具用于土地出让备案的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作为上报市政府的土地评估价。
(三)市政府计划筹集的城市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宗地情况及市政府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建设的资金需求在7个工作日内确定。
(四)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土地评估价和计划筹集的城市建设资金集体审议并确定土地供应价格(底价)。
(五)按规定应计提的政策性资金(见附件2)在土地出让后由市财政局依法计提。
三、新增工业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的确定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一般采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审批流程和定价办法参照我市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出让定价的方式执行,其出让土地成本由工业园区提出核算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其评估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从我市公开招标确定最新入围的土地评估机构中摇号选择1家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挂牌起始价(底价)由市政府召开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审议集体确定。如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由工业园区出资建设的,土地成本可不计入基础设施建设费,具体由工业园区确定。
四、原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价格的确定
原有划拨工业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要求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审批流程和定价办法参照我市商业、住宅等经营性土地出让定价的方式执行,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为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额,即出让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减去划拨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
出让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划拨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从我市公开招标确定最新入围的土地评估机构中摇号选择3家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三家评估结果取平均值,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最接近平均价的评估机构出具用于土地出让备案的评估报告,其评估结果作为上报市政府的土地评估价。
五、划拨土地价格的确定
划拨土地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审核确定的土地征收、划拨成本费用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划拨价款意见,报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确定。
六、加强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管理
工业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发生转让的,一律由市政府收回并依法公开招拍挂出让,具体由工业园区牵头组织辖区财政、审计、住建、国土等部门核定已完成的投资额度,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收回土地及重新出让的手续。
七、创新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方式
为提高工作效率,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公告,公告可同时载明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信息等内容。土地出让公告期满后,实施公开招标、拍卖出让的土地,如果到了报名截止时间不足三家的,一律转为挂牌出让;凡是挂牌到了报价截止时间仍有两家以上竞买人继续报价的,一律转为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八、严格土地交易市场监管
国土、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扰乱我市土地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今后,凡是缴交竞买保证金并报名参加我市招拍挂出让土地竞买的单位、个人,在竞价时不到场参加竞买的,出现第一次则给予取消其(含单位和法人,下同)在12个月内参加我市招拍挂出让土地竞买资格的处罚;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则列入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参加我市招拍挂出让土地竞买的资格。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贵港市收储出让土地审批流程的通知》(贵政办〔2010〕87号)停止执行。我市原出台的其它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相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2013年6月4日
附件1
贵港市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土地成本构成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
征地报批费用
1
耕地开垦费
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标准为水田20元/平方米(约1.33万元/亩),旱地12元/平方米(8000元/亩);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执行标准为:水田12.75元/平方米(8500元/亩),旱地7.5元/平方米(5000元/亩):
桂政发(2008)63号、桂财建[2009]254号
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4元/平方米(1.6万元/亩)
财综(2009)24号
3
征地管理费
征收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计算,约0.2万元/亩;征收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计算,约0.15万元/亩。
桂价费(2001)250号、桂财建[2009]254号
4
征地劳务费
按3元/㎡(2000元/亩)
桂价费(2010)109号、贵政办[2012]171号
二
征地实施费用
1
征地“三费”补偿费
包括各级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分区域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文件执行。
贵政函[2011]40号、桂国土资函[2013]34号
2
拆迁补偿费
按拆迁补偿实际支付,具体标准见文件
贵政办〔2011〕310号及国务院拆迁条例
3
征地工作经费
2500元/亩
贵政办[2012]171号
4
配合征地激励资金
1.5万元∕亩
贵政办[2011]251号
5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助金
3万元/亩
贵政办阅[2010]26号
6
村镇扶持费
2000元/亩
贵政办[2012]171号
7
征地测绘费
土地勘测费0.28元/㎡
规划界限测绘费0.28元/㎡
8
耕地占用税
15~30~45元/㎡,即一般耕地30元/平方米(2万元/亩),基本农田45元/平方米(3万元/亩);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减半征收(15元/平方米,折合1万元/亩)
桂财综[2010]12号
9
土地征收工作奖励资金
2000元/亩
贵政发[2012]1号
10
宗地评估费
低于收费标准的协商价(据实列支)
桂价房字(1999)086号
11
国有土地基金
按成交总价5﹪计提
桂政办发(2007)97号、贵政办[2012]171号
12
有形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分段计收
桂价费(2011)21号
13
土地出让业务费
按成交总价2﹪计提
贵政办[2012]171号
三
融资贷款利息费用
商业等经营性用地按2万元/亩、工业按1万元/亩计提
贵政发[2011]30号
四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前期开发费用)
14.25万元∕亩
贵政办[2012]171号
该项费用包括土地清表、砌围墙、“五通一平”等,工业园区、被征地集体留用地可不计。
附件2
贵港市新增建设用地出让计提的政策性资金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1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
按不低于出让净收益的10﹪计提
财综〔2006〕25号
桂财综〔2006〕27号
2
教育资金
按出让收益的10﹪计提
财综〔2011〕62号
3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按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
财综〔2011〕48号
4
农业开发资金
按出让收益的15﹪计提
贵政办〔2011〕31号
5
国有土地基金
按成交总价5﹪计提
桂政办发(2007)97号、贵政办〔2012〕171号
6
重大教育资金
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经营性土地出让或提高容积率)
贵政办〔2011〕229号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