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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通知的通知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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