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15〕55号
颁布日期:2015-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5年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和自治区民政厅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要求以及2014年度桂林市城区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现将2015年桂林市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公布如下:

2015年桂林市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月人均可支配收入993元(含993元)以下。

2015年桂林市市区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4673元(含4673元)以下。

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的低收入家庭财产标准,由该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各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的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临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参照市区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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