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方案(2011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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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河政发〔201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方案(2011-2015年)》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31日
河池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方案(2011-2015年)
为加强河池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管理,进一步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河池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现状
(一)2011年底,市中心城区街道有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共101家,其中政府办医疗机构26家,民营医院2家,个体门诊部2家,个体诊所、社区服务站共71家。
(二)2011年市中心城区政府办医疗机构共有床位1630张,共有卫生人员255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2122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741人,注册护士952人,药师(士)73人,技师106人,其他250人。
现有的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维护着一方百姓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一定程度的缓解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促进了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河池”作出了贡献。
二、现有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政策投入机制不完善。医院“公益性”没有得到回归。财政在公共服务补助投入方面与公共卫生服务发展需求尚有一定距离,影响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性的发挥和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仍存在着“以药补医”、“以医养防”的现象,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二)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平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按照服务30万人口规划,我市中心城区应设置10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3家,而因各种原因,实际只有河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正常运行。
(三)卫技人才梯队断层严重。卫生系统卫技人员年龄老化,后备的技术骨干培养周期长,缺乏学科专业技术带头人,人才梯队断层现象十分严重。
(四)市中心城区个体诊所分布及诊疗科目设置不合理。部分区域诊所设置过于密集,部分相同科目的诊所之间相隔不到200米;诊疗科目设置不合理,建设规模小,内科设置超规划,儿科设置处于饱和状态。多数个体诊所建设规模小,房屋、人员、设备投入均不足。
(五)市中心城区内中医药服务体系亟待健全。市中心城区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薄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未能开设中医全科或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总执业医师的比例偏低。
三、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原则
(一)公有制公益性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二)公平性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必须从市中心城区的医疗实际出发,以基层为重点,保证全体居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整体效益原则。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河池市医疗机构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发生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
(四)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做到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
(五)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社区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诊疗。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支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改革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的特色优势。
(七)存量调整与增量优化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对市中心城区内医疗机构存量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与调整,重点是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调整。同时,优化新增医疗资源的结构和布局,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重点扶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八)属地化与全行业管理原则。所有医疗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四、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
按《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纲要》,河池市中心城区近期(至2015年)人口发展规模将达到30万人及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设置市中心城区医疗卫生机构。
(一)医院设置。设置三级综合医院1家(河池市人民医院),设置三级中医医院1家(河池市中医医院),设置二级综合医院1家(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设置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1家(河池市第四人民医院),设置二级传染病专科医院1家(河池市第二人民医院)。
为提高我市整体医疗水平,新增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资本兴办的医院)必须达二级以上的标准,并在已设置综合医院区域半径3公里范围内,不再新设置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设置。设置三级妇幼保健院1家(河池市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1家(金城江区妇幼保健院)。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设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金城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设置卫生监督所2家(市卫生监督所、金城江区卫生监督所)。
(五)采供血机构设置。设置市级中心血站1家(市中心血站)。
(六)急救机构设置。设置市级急救中心1个(市120急救中心)。
(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设置。设置市职业病防治所1所。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诊所设置。
1.根据每3-10万人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5000—10000人口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要求,按照河池市市区人口数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2.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桂编办发〔2007〕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需要,选择在城西新开发区域、城东新开发区域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建部门列入城区总体规划,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进行核定。
3.在旧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个体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并通过加强执业校验,引导现有诊所注销或变更执业科目,逐步调整现在个体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科、五官科、口腔科、内科等诊疗科目的增减。
4.新开发区可根据区域的实际人口情况,每0.5-1万人口设置一家个体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新设置的个体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距离相同诊疗科目的个体诊所或社区卫生服务站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距离医院、妇幼保健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线距离不少于300米。
(九)门诊部设置。不再设置新的门诊部,并逐步取消原有的门诊部。
(十)护理院设置。根据市中心城区居民需求,设置1—2个护理院。
(十一)单位(院校)卫生所、卫生室设置。各单位(院校)根据各系统的规定和要求可设置卫生所或卫生室,服务对象为本单位(院校)职工(学生)。
(十二)医疗设备配置。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0-2015年)配置。
(十三)病床设置。市辖区按每千人口配备床位数约8.2张配置,其中按三甲医疗机构占45-50%,二甲医疗机构(含民营)占40-45%,基层医疗机构占5-10%的比例进行合理配置。
(十四)卫生人力配置。执业(助理)医师及护士按照《河池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要求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注册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2~3名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注册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
五、实施措施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把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卫生部门是主管部门,要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并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运行情况。发改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重点向社区卫生及中医药方向倾斜,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住建部门要将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纳入市中心城区建设总体规划,凡市中心城区内新建和改造2万平米以上的居民小区,由建设单位按综合成本价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地,建筑面积按要求达2000平方米,确保居民小区有医疗服务网点用地。随着城市的发展,应预留二级以上医院建设用地,预留医院建设用地应是离居民区近和交通方便的地块。编制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合理核定公立医院人员编制。人社部门要在定点医疗保险方面予以支持。
(二)强化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从政府“办医院”转向“管医院”,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施医疗机构宏观管理,依法行政,加强准入、强化监督、提高水平。
(三)合理配置、调整医疗资源。控制医疗资源总量,合理配置、调整结构,大力发展和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鼓励民营资本兴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强化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监督。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本方案为指导,以准入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规行医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坚决依法处理,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坚决打击无证行医,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五)积极鼓励多元化办医。强化竞争机制,促进多元化办医,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在符合市中心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兴办医疗机构,实现医疗机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发展医疗服务事业。
(六)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人才培养,实行科技兴医战略,引入竞争机制,调整人才结构,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重点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和高素质医学人才。建立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医技人员、护理人员的分类管理、考核和评价制度,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七)严把准入及执业校验关。根据卫生部印发的《诊所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河池市城区医疗机构设置方案》严把准入及执业校验关。
(八)加强卫生执法监督管理。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所加强对市中心城区个体诊所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存在问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不合格诊所限期整改和复查,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诊所,将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并与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沟通、联动,开展打击市中心城区内非法行医黑诊所行动,切实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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