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池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1〕9号
颁布日期:2011-0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河池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财政差定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待遇。

二、经费来源

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按期足额拨付。财政差定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三、筹资标准

筹集标准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缴费基数或退休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数)的4%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划拨到各单位,各单位在每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将补助经费缴纳到市医疗保险所经费专户。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由个人医疗账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组成。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50%(即按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享受对象的个人医疗账户,用于补助个人门诊医疗费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的50%(即按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用于补助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含大病医疗统筹保险住院费用,下同)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部分,下同)、“门诊进行恶性肿瘤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和“进行器官移植手术后,在门诊继续进行的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的部分补助。

3.补助比例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部分和特殊病种费用的60%比例给予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补助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0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比例实行动态管理。

上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金结余额在50%以上的,支付比例上浮20个百分点;结余额在40一49%的,支付比例上浮15个百分点;结余额在21—39%的,支付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结余额在11—20%的,原支付比例不变;结余额在10%以下的,支付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专户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当年出现超支的,其缺口部分在下一年度医疗补助经费中解决。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自然年度)一致,年度内费用实行累计结算。申请补助人员于每年7月、次年3月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住院发票(持发票已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帐的急诊、异地就医的人员携带住院发票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医保结算清单、医疗证、医保IC卡等有关材料,送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五、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实行,也可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县(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六、此次调整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地区地直统筹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河行办发〔2002〕1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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