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池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09〕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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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328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河池市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
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厅、监察厅(简称“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8号)和《关于印发广西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质量、保数量、保进度的要求,调动一切力量,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有序、有力、有效地组织开展工作,确保我市未参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目标如期完成。
(二)基本任务
1.2009年年底前,通过完善制度,使政策覆盖城镇职工各类应参保人群,将未参保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争取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5%。
2.2010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8%。
3.2011年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县(市、区)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各县(市、区)2008年1月底上报的人数为准。
(三)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
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各县(市、区)5月23日前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对困难企业参保资格的认定条件,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劳社发〔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办法
(一)筹资标准
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人均筹资标准,以2006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用人单位6%的缴费率计算10年,核定为人均1.26万元。参加大额医疗费统筹办法按统筹地现有规定执行。
(二)筹资机制
解决市、县(市、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实行“奖补”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渠道,积极筹措参保所需资金,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险费问题。各类企业筹资渠道如下: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中央财政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含已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参保需一次性筹资1.26万元标准,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一次性补足差额,地方财政不负担。
2.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参保,纳入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照每个退休人员参保筹资1.26万元标准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补助。已参保但原有补助标准低于1.26万元的,扣除已通过关闭破产等政策安排的补助资金后的差额给予补足。
3.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通过两个渠道解决:
一是由各统筹区从各自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结余中调剂解决50%。住院统筹基金结余部分,比照上年统筹基金支出水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上安全线的,可以调剂50%即6300元。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低于6个月安全线以下的,原则上不予调剂,在中央、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后,市、县(市、区)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不足部分,按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解决,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负担,其它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下同)。
二是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解决50%即6300元。中央财政对未参保退休人员补助40%即每人50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0%即每人1260元;中央财政对已参保退休人员奖励8%即每人1008元,自治区财政奖励2%即每人252元。
4.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通过三个渠道解决:
一是由各统筹地区从各自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结余中调剂解决50%即6300元(具体调济原则和办法同上条)。
二是自治区财政按照“奖补结合”原则,在2012年底以前按各市、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每人最高补助3150元,逾期不再补助;市、县(市、区)财政补助原则上不低于3150元,低于3150元的,自治区财政补助也低于3150元,其差额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补足。
三是通过企业出资、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经审核,困难企业有部分筹资能力的,退休人员的参保,由企业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国资委、监察局确认的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同级财政部门视企业困难情况补助3150元的20%—50%,余下按企业原隶属关系由企业筹资解决。困难企业没有筹资能力的,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解决。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经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其它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结余无能力调剂的,自治区财政补助3150元,其余部分按企业原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企业共同筹资解决负担,企业无能力筹资的,全额由同级财政解决。
自治区原则上按2009年5月23日前各县(市、区)统计上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为依据,对市、县(市、区)今后新增人员参保,自治区财政不再给予补助。
5.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可另建立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参保平台。困难企业难以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参保的,可以选择参加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资金到位时间
市、县(市、区)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应于2009年底前补助到位,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政府配套资金可分年到位,其中2010年资金到位率不低于20%,2011年底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市、县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财政专户后,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级汇总后,联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四、医疗保险待遇
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统筹后,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即享受门诊医疗、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规定范围内慢性病医疗、住院医疗待遇。各统筹区要确保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在2010年1月1日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程序
工作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限时操作,扎实推进。
(一)签订工作目标协议书(2009年11月27日—12月10日前)
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签订《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目标协议书》。请各县(市、区)收到协议书后,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向当地政府分管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本地政府盖章的5份协议书分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1份协议书留存本地政府。
(二)精心测算参保所需费用,出台实施办法(2009年12月15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名单等情况,按规定负责测算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工作时间进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对各类人群参保政策及筹资标准、各渠道筹资分担比例、资金到位时间、后续资金保证等政策做出具体安排。各县(市、区)要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参保政策)报送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监察局。
(三)认真做好参保资格审核工作(2009年12月20日前)
参保资料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留守工作处)造表成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填报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反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基本情况。参保资料及参保花名册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委、监察部门审核。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国资委、监察部门配合,做好参保资格审核工作,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名单是否具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相关企业人员实行4部门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防止漏报、虚报、造假的情况发生,并完善审核手续,做好备案及参保登记的基础工作。退休人员的参保资格审核工作要求于2009年12月20日前完成。
(四)办理参保手续(2009年11月—12月底前)
1.做好参保登记工作。4部门会审逐一确认参保资格后,参保登记所需的花名册,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按参保登记的有关规定,于2009年12底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档案。
2.做好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医疗保险证、卡发放工作。
(五)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1月1日前)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与当地参保人员同等待遇,原则上享受医疗保险“统账结合”待遇,即享受门诊、门诊特检特治及慢性病、住院医疗待遇,并确保2010年1月1日前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
(六)补助资金的申请
申请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后,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或由当地政府指定赋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监察局联合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提出申请补助资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资金按时间要求拨付到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并且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再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联合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
(七)提出申请补助资金需要的资料(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底前)
提出补助资金申请需要如下资料:
1.申请文件(4部门会签文件)。
2.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相关文件(困难企业名称、人数)。
3.市、县(市、区)政府配套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账单复印件)。
4.《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情况表》,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5.《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单》,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6.《广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名单》,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7.《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提供纸质报表(盖章)和电子版。
8.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八)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2010年1月—2012年12月底前)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监察厅将根据申请补助资金有关资料进行会审,提出初步意见,并到市、县(市、区)进行现场审查,包括配套资金到位、退休人员参保名单、享受待遇情况等。
(九)补助资金的拨付(2009年12月—2012年12月底前)
市财政原则上应在收到自治区财政拨款1个月内,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及市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按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给予补助拨付到各统筹区;各统筹区应尽快将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当年配套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十)检查监督考核(2009年11月-2012年底前)
制定考核考评办法,按四部门要求,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委、监察等部门对各统筹区各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十一)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办理程序
1.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认定及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1)书面申请。由企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材料。企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8〕177号)规定提供的材料提交申报资料。
(3)困难企业资格认定。由企业将书面申请和规定提供的材料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会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人数、参保缴费总额进行审核计算,会同财政厅、国资委联合行文批复给相关企业。
(4)办理参保登记。由企业或申请单位凭困难企业认定批复文件,持有关材料到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5)经费申请。由企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拨付经费申请,并提供困难企业认定批复文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手续证明、《广西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提供纸质(盖章)、电子版)、有关情况说明材料。
(6)经费拨付。自治区财政厅核实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将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一次性拨付到自治区直属国有困难企业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自治区直属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市、县(市、区)有自治区直属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由市国资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破产清算组或破产企业留守处协助,按如下程序申报补助资金:
(1)申请文件(4部门会签文件)。
(2)关闭破产企业相关文件。
(3)企业破产时医保费到位数额证明(银行账单复印件)。
(4)《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提供纸质(盖章)和电子版。
(5)《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结算表》,提供纸质(盖章)和电子版。
(6)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困难群体的关怀、体现了中央对解决国有企业改革遗留历史问题的高度重视,这也是今年国家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的一件大事,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县(市、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到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要求,加快工作节奏,针对实际情况落实推进计划和覆盖计划,倒排时间表,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对各统筹地区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各项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责任到人,做到工作进度与时间同步,确保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经办工作,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要做到逐户核对,落实到人,防止遗漏,并负责做好保费测算工作,所筹集的资金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不搞单独管理、封闭运行,保证所有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负责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认真统计、分析、归类,要根据要求,按时、按格式报送有关数据,便于考核结算;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多渠道筹资等办法,探索解决其他困难人员医疗保障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应配套项目经费的筹措;研究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认真做好调研测算,及时拿出筹资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资金筹措、工作进度安排等工作方案;负责制定分配方案,及时将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到各统筹地区,做好补助资金结算工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保会审工作、参与研究拟定资金筹措、工作进度安排等工作方案。监察部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后续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基金合理使用,加强督促和指导。各部门、各统筹地区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要指定专人从事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部门间、部门与各统筹地区间的直接联系和协作机制,紧密配合,确保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定期报送《广西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调度表》。填报实行三级汇总报表制度,先由各县(市、区)统筹区按照报表内容要求进行一级填报;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二级数据汇总。从2009年12月至2012年12月,每月10日前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分别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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