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4〕5号
颁布日期:2014-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上台阶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上台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4日

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规模和上台阶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及《中共来宾市委员会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来发〔2014〕2号)等文件精神,为壮大我市工业跨越发展主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二条设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和来宾市工业企业上台阶奖。每年评选奖励1次。

第三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来宾市辖区内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或纳入国家企业集团统计制度范畴的工业企业集团。以工业企业集团申报的,其成员企业当年及今后年度不得再单独申报。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申报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规模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来宾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申报年度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三)当年实现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管理序列。

第五条申报来宾市工业企业上台阶奖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年度企业上缴税金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1%以上(含1%),且上缴税金有所增长;

(二)申报年度没有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产品质量事件而被依法处理;

(三)较好完成上级年度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四)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种报表;

(五)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没有重大劳动争议。

第五章奖励内容

第六条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奖励内容:

(一)属当年投产当年上规模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时,从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个年度起,企业缴纳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从地方财政给予“5年全额5年减半专项扶持”的财政政策。

(二)属成长期型企业或规下升规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同时,企业缴纳的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从地方财政给予“2年减半专项扶持”的财政政策。

第七条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奖励内容: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给予3万元奖金。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亿(含)~10亿元(不含)的,每1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5万元奖金。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0亿(含)~20亿元(不含)的,每2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10万元奖金。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亿(含)~50亿元(不含)的,每5亿元为一个台阶,每上一个台阶给予20万元奖金。

首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金。

当年一次上2个(含)以上台阶的,按所上台阶数累计计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企业相同台阶不再奖励,低于原来台阶不再奖励。

第八条市委、市人民政府对新上规模企业和实现上台阶企业予以表彰,颁发牌匾。外来新上规模企业法人(负责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证书。企业连续两年实现上台阶的,授予企业负责人“来宾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另定。

第九条奖金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来宾市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和来宾市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属市本级的企业在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内列支;属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责。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组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章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评奖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由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实。

(三)公示期满后,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将获奖名单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要遵守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如发现因弄虚作假而获奖的企业,将撤销其奖励,收回牌匾和奖金,并予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来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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