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来政发〔2011〕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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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来政发〔201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8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办发〔2010〕38号)精神,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缓解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不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在全市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坚持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的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含计生困难对象)。
三、医疗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其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助,补助费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安排,可由民政部门直接划拔到新农合办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由新农合办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填发证。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患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含计生困难对象),经民政部门核准,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
1.恶性肿瘤放化疗;
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3.血友病;
4.肺结核;
5.类风湿性关节炎;
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
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8.肝硬化失代偿期;
9.冠心病;
10.糖尿病;
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3.慢性心力衰竭;
14.再生障碍性贫血;
15.系统性红斑狼疮;
16.精神分裂症。
门诊医疗救助费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但救助费的标准不能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标准。
(三)大病医疗救助。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含计生困难对象)的大病医疗救助标准,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含计生困难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的,经新农合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给予适当救助。自付医疗费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但医疗费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不能低于自治区制定的比例和限额。
为进一步减轻他们的医疗负担,减少救助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救助手续可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直接办理,然后由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对于定点医疗机构未能给予即时结算的,由申请人持个人申请书、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五保供养证、居民身份证、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原件、诊断病历以及医疗收费收据,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办理。
四、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除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县(市、区)财政要及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同时,要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建设经费、门诊医疗救助资金、大病医疗救助资金、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等。民政部门要认真编制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落实到位。
(二)严格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做好与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配合和衔接工作,确保缴费到位,发证到位,做到不重不漏。
各县(市、区)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民政部门可给予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一定额度医疗救助资金,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负担。要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资金结算方式和办法,严格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范围、享受条件和审批程序。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做到“四公开”,即公开救助政策、公开救助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金额,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对违规违法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这项惠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民发〔2010〕103号)要求,2011年全市要全面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系统建设经费,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卫生、人社部门、医疗机构的配合和沟通,加快推进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心工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疗救助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完成任务。民政、财政、卫生、人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及时组织力量,摸清当地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中患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台账,做好与定点医疗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概算,主动会商财政等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安排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加强医疗救助政策的学习和培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推进医疗救助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疗救助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08年11月12日下发的《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来政发〔2008〕61号)即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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