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来宾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
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以及“谁举债谁负责、先清理后化解、先承诺后补助、先计划后化解”的基本原则,用2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
二、明确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1.谁举债谁负责原则。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中央和自治区对困难地区的债务清理化解予以适当补助。2.先清理后化解原则。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3.先承诺后补助原则。由市医改办与各县(区、市)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各县(区、市)承诺在2年左右时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市医改办将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扣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4.先计划后化解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三、理清债务化解范围和偿债资金来源
(一)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且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二)筹集偿债资金渠道。1.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2.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4.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5.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6.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自治区以全区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市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化债工作。市清理化债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韦凤云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
副组长:刘伟东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医改办主任
林世权市财政局局长、市医改办主任
邓海明市卫生局局长、市医改办主任
韦祖乾市审计局局长
覃保富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陆刚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市医改办副主任
冼平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医改办副主任
谢学军市卫生局副局长、市医改办副主任
朱双明市审计局副局长
候少能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由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组成,抽调相关人员承担债务登记核实工作。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陆刚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市医改办副主任
副主任:冼平市财政局副局长、市医改办副主任
谢学军市卫生局副局长、市医改办副主任
朱双明市审计局副局长
候少能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成员:由市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
办公室下设四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1.综合协调工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职责是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明确清理化解工作要求及任务,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2.清理化解工作组: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配合,职责是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债务状况清查,全面弄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表,查清债务底数。
3.核实认定工作组:由市审计局牵头负责,监察、财政、卫生、发改等部门配合,职责是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情况进行核实。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
4.资金筹集工作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卫生、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职责是根据经审核确认的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债务化解专项资金,并做好有关经费配套工作,确保化债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补助等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进行审核。
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设立偿债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偿债专户。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机构及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要求统一协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为清理化债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为了保证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顺利开展,市财政要列出专项经费5万元,由市债务清理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时间节点,统筹推进
1.清理核实阶段。由市清理化解工作组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锁定债务,建立债务数据库。此项工作于2011年10月30日前完成。
2.债务认定阶段。由市核实认定工作组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转交县级人民政府。此项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3.债务化解阶段。由市资金筹集工作组商其他工作组按自治区统一部署,制定债务化解计划,筹集资金,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按照债务协议偿还相关债务。此项工作于2013年6月30日完成。
(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
为了确保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发改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工作组、各县(市、区)开展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能按期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表扬,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严肃纪律,严格追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虚增化债资金规模的机构和部门,一经查实,自治区追回补助资金,并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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