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12〕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

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全面实施,“以药补医”机制逐步扭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往形成的债务问题进一步显现,影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及《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深入做好“总结成果、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全面化解”的工作,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1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市人民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由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化解债务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各县(区)人民政府承诺在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市医改办将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各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区县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四)先计划后化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期债务清理情况和地方财力情况,合理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计划,明确化债主体,确定化债目标、化债期限,做好化债预算,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三、债务清理化解责任及范围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不含公立医院举办的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且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债务计算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7号)印发之日形成的债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计算范围。

四、偿债资金来源

一是县(城区)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县(城区)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城区化解债务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切实加强偿债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实行专款专用。

五、主要工作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成立市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清债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监察局等,负责全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统筹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各县(区)要相应设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完成任务。

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传林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崔惠柳副市长

成员:李成记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蔡玉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姜云飞市发改委主任

谭淑坚市财政局局长

黄健辉市卫生局局长

郭继龙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

陈钧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改办。

办公室主任:

姜琦市发改委副主任(兼任)

办公室成员:

覃智超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副科长

黄日艳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科长

胡国威市卫生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石宝屏市卫生局规财科副科长

莫永会市审计局社保科科长

张冬梅市监察局副处监察员

梁佳佳市爱卫办副主任

建立发展改革委(医改办)牵头,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负责协调各部门,督促各县区上报当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数及债务化解实施方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报送我市及所属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认定材料。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县区卫生部门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和剥离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牵头核实、锁定债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等医改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数进行审核和认定,并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等主要医改部门,制定考核各地政府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考核办法以及奖罚措施。市监察局负责对化债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制定实施方案,统筹有序推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并报市医改办备案。

1.摸清底数,锁定债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卫生、财政等部门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债务状况清查,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全面彻底弄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基本情况,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分类登记,编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表,查清债务底数。形成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报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清理出来的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进行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认定工作,并形成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认定报告报市医改办、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

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形成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定报告报自治区医改办、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

摸底清查过程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

2.明确责任、剥离债务

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定报告经自治区医改办、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核和认定,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我市后,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锁定债务的基础上,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级政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县(区)人民政府,由政府负责偿还相关债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制定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实施方案,并报市医改办、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备案。

3.设立专户、逐步化解

市、县(区)财政设立预算专户,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偿还的债务,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还款进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偿债专户。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要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在偿还债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和纪律,各级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认真制定具体化债计划,审核每一笔支出,确保偿债资金切实支付给债权人,使化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源头控制,坚决制止新债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锁定2009年底长期负债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规划,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情况动态监控机制。从严从紧审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防止出现“边化边贷”现象。各县(区)在2011-2012年化债期内出台的新增贷款有效控制措施及银行贷款本金余额与2009年底相比不能出现增长现象,否则将减少或停止安排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县(区)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强化财力保障,落实补偿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21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桂财社〔201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五)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

各县(区)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柳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度、职责分工安排情况表

附件:

柳州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进度、职责分工安排情况表

项目

时间

内容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备注

1.制定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

2012年3月20日前

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实施方案,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债领导小组,明确债务清理化解的工作要求及工作任务。县(区)向市医改办报备。

县(区)发展改革委

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2.制定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控制新债的实施办法

2012年3月20日前

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项目规划和银行贷款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贷款规模。

县(区)发展改革委

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

2012年2月20日前

查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规模、结构、分布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形成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核实报告。

县(区)级卫生部门

县(区)级财政、卫生部门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偿债专户开设工作

2012年3月30日前

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偿债专户,用于单独列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支出。

县(区)级财政部门

县(区)财政部门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工作

2012年3月15日前

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债务,县(区)级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进行初审认定。形成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初审认定报告报市医改办、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

县(区)级审计部门

县(区)级审计、监察、财政、卫生、发展改革部门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定工作

2012年4月30日前

核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债务,市政府组织审计、监察、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逐项进行清理核实,锁定具体债务情况。形成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定报告。

市审计局

市审计、监察、财政、卫生、发展改革部门

7.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认定方案

2012年5月15日前

向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报送本市及所属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认定材料。

市发展改革委

市级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8.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实施方案

2012年5月30日前

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核确定报告经自治区医改办、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核和认定,并将最终认定结果反馈我市后锁定债务的基础上,明确化债的实施范围、化解期限、化解规模、资金来源等。

县(区)发展改革

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9.报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执行情况

2012年4月10日前

2012年7月10日前

2012年10月15日前

报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执行进度。

市县(区)发展改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1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2012年12月31日前

于2012年12月31日前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

县(区)发展改革

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部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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