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钦州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2〕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卫生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教育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口计生委《钦州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钦州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45号),规范我市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保证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城乡条块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我市医疗废物综合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医疗废物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我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建立由市卫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为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等单位各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医疗废物处置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协调事务性工作。各县区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二)联席会议制度职能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部署全市医疗废物排查工作,及时通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成员单位之间要通力合作,不断提升我市医疗废物全程监管和协调能力。
三、部门职责
(一)宣传部门负责通过各种媒体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群众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力度,使全市排查工作深入发展。
(二)卫生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排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污水设置及配套排放管网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的排查。
(五)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
(六)公安部门负责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
(八)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九)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垃圾等排放、存放设施竣工验收后的管理。
(十)质监部门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
四、排查范围、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各县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的企业。
(二)排查内容
1.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3.排查范围中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
五、排查重点
(一)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
(二)各级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是否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
(四)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已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五)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是否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
(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编制有医疗废物应急预案与风险防范情况。
(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是否进行严格消毒;是否存在未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情况。
(八)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职业个人防护情况。
(九)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
(十)排查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
(十一)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情况。
六、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3月):宣传动员阶段
县区制订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大力宣传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力度。
第二阶段(2012年4月):自查整改阶段
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2012年5-6月):全面检查阶段
市、各县区组织联席会成员单位对辖区内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2012年7月):评估阶段
根据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各级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督导,对辖区排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排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制度,扎实开展排查行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行彻底排查,做到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对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制定实施符合本辖区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确立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单位自律的环境管理机制,将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纳入到重要议事议程。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长效机制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履行各种职责的同时,健全排查工作机制,要强化对医疗废物暂存、交接、运输、处置等环境的管理,对各类医疗废物非法转移、私自买卖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坚决杜绝医疗废物非法流失。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不留死角,及时查找和发现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公众参与
开展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工作,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认真抓实、抓好,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监督,使全市排查工作深入开展。
(五)加强沟通,认真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排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交流沟通。根据排查工作的实施安排,及时汇总本辖区排查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报告,于2012年8月1日前报送市医疗废物处置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郑进市卫生局局长
符锦成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熊红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黄新琼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陈荣茂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云志市环保局副局长
农海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周钦市卫生局副局长
黄鼎栋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李永威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邓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罗东平市质监局副局长
廖丽军市工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周钦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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