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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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51号)精神,为实现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全覆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在认真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第三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增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的196种药物和35种药品剂型,2011年5月1日起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广西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在启动新一轮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后按新价格执行。(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严格控制药品库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1年4月25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自治区增补目录)以外的药品,第一、二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市级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库存药品和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原库存药品2011年7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但不得高于广西2011年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目录价格。(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3.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实行基本药物全品种电子监管,全品种覆盖抽验,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配合自治区开展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2011年4月1日起,基本药物出厂前,参加投标的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在上市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印(贴)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没有赋码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得参与招投标。(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4.出台我市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8号)精神,适时出台我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5.配合自治区实施招标采购。按照自治区新的采购办法,从5月1日启动实施2011年新一轮基本药物(含自治区增补目录)集中采购。(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6.完善基本药物配送政策。实行以市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配送管理。7月前完成药品流通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制订我市提高基本药物配送效率的政策。(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
7.落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7月10日前下达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财政补助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等部门)
(二)统筹推进综合改革,重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1.启动综合改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从2011年5月1日起启动综合改革工作,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构改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编办等部门)
2.完成人员编制核定。5月10日前完成灵山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钦南区文峰、水东、向阳、南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编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
3.完成岗位设置。灵山县乡镇卫生院、钦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岗位设置方案分别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报本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6月10日前完成全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等部门)
4.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
(1)在岗编外人员确认竞聘资格考试考核。符合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钦市卫〔2011〕29号)规定条件的人员于5月18日前报名,统一参加6月11日由自治区组织的聘用人员过渡考试。(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全员竞聘上岗。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总额控制,要合理使用编制,预留10%编制。按照自治区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人员竞聘上岗实施办法,确认竞聘对象,明确竞聘岗位,组织竞聘上岗。6月30日前完成竞争上岗和人员分流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等部门和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
竞聘对象的确认:
①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②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有执业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③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确认竞聘资格考试和县区组织的考核取得竞聘资格的在岗编外人员;
④2010年2月28日前已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正式聘用合同的在岗编外聘用工勤人员。
组织竞聘上岗:全员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核(个人述职、群众测评和领导小组审核等)方式,组织竞聘上岗。
竞聘人员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条件竞聘上岗。
(3)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位正、副职领导聘任制度,须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由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聘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副主任(站长)由举办单位考核后商县区卫生局聘任,签订统一的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员工竞聘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下,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7月10日前完成全员签订聘用合同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和灵山县、钦南区人民政府)
5.实施绩效考核,兑现绩效工资。按照自治区和市相关规定实施绩效考核,指导绩效工资工作,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第一批试点于5月前兑现到位,第二批试点于6月前兑现到位,第三批试点于9月前兑现到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配合单位:市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6.完成区域卫生规划的制定。10月底前完成钦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工作。11月底各县区完成县区的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编办、财政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
7.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情况调研,探索研究激励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责任,合力抓好试点工作。各县区医改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的相关工作负总责,各县区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市、县区医改办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加大综合协调力度,做好政府参谋和助手;医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主动抓好各环节的工作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认真学习,把握政策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第一、第二批试点经验,研究解决现有的困难和问题。市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第三批试点工作开展。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组织学习培训工作,使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都了解并熟悉医改政策,把握好政策的关键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有序稳妥顺利推进。
(三)严肃纪律,做好宣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防弄虚作假。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对违规聘用人员,一经发现,随时解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医改政策和改革成效,宣传先进典型,调动广大基层医务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改革,增强群众信心,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导,确保成效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掌握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实施“月通报、季考核、年评估”医改信息报送制度,定期监测医改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报送本级医改办。市医改办将汇总工作情况上报自治区医改办,并向全市通报。实施改革试点工作任务与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挂钩,对工作完成好的给予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
附件:1.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试点名单
2.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计划表钦政办88号附件2.rar
附件1
钦州市第三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的试点名单
一、灵山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全部列为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三隆镇、烟墩镇、佛子镇、旧州镇、平山镇、沙坪镇、石塘镇、檀圩镇、灵城镇、文利镇、新圩镇、丰塘镇、平南镇、伯劳镇、那隆镇卫生院,陆屋镇、武利镇、太平镇中心卫生院等18个基层医疗单位。
二、钦南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列为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试点:文峰、水东、向阳、南珠等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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