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10〕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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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精神,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桂编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桂编办发〔2007〕11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广西农村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方案(大纲)》的要求,科学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推动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核定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开展,促进我市卫生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核编原则
(一)适应需要原则。所核的编制要保证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核编。
(三)合理原则。在严格控制执行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辖区内乡镇间适当调整,科学核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
(四)利于稳定原则。核编及用编要确保稳定。
三、核编程序
(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门提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方案,编制部门审核;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灵山县、浦北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由灵山县、浦北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钦南区、钦北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由钦南区、钦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市直医疗机构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提出方案,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核,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四、核编规定
(一)乡镇卫生院
1.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实行各县区总量控制,编制总数控制在服务人口的1.2‰。各乡镇卫生院可结合辐射服务人口、业务收入、业务量等发生变化等因素进行乡镇间合理调整。
2.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至少配备1名院长、2名副院长。
3.乡镇卫生院的临床医师与护士、医技、药剂人员原则上按1∶1.2∶0.3∶0.1的比例配备。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药剂人员岗位职数每乡镇至少核定3名。
(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1.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2-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2.合理配置社区人员工作岗位。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10%。
五、核编要求
(一)乡镇卫生院核编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发展大局,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各县区编制、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认真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核编工作,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核编工作。市级编制、卫生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核编工作,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连续稳定。
(三)在核编工作中要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加强监督,坚决抵制工作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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