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钦政办〔2012〕2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体现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保护与增进全市居民的健康,满足区域内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
钦州市现辖两县四区,即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总面积10843平方公里,陆地海岸线长520.8里。截止2010年底,辖57个乡镇,5个街道,年末全市户籍总人口387.65万(常住人口307.97万),其中非农业人口42.97万。2010年全市GDP实现504.18亿元,财政收入完成58.37亿元,工业总产值593.59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51.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356元。
近年来,随着中石油广西石化项目和金桂林浆纸制浆等一批重大项目相继建成投产,钦州初步形成了石化、造纸、电子、能源、粮油食品、冶金、物流等七大产业。以“一环六横六纵七通道”为主干道的城市路网加快建设,城市供水、供电、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2010年底,全市城镇化率达到35.5%,中心城区面积达到68.7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到31.5%,供水能力达到24.2万立方米/日,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实现市县全覆盖。
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整车进口口岸、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一批国家级开放平台和政策在钦州的落地,钦州口岸扩大对外开放范围获国家批准,钦州在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中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
(二)居民健康问题和医疗服务需求
1.健康问题
根据我市三级综合医院统计,2010年构成我市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前十位的疾病先后顺序为:恶性肿瘤;循环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内分泌营养代谢病;新生儿病。前五位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83.43%,是影响我市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2010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18.65/10万,婴幼儿死亡率6.65‰。传染病发病情况:2010年全年报告传染病19种、全市共报告法定传染病19072例,发病率为598.66/10万,报告死亡人数为214例,死亡率为6.72/10万。
疾病谱分析说明,我市居民总体的疾病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一致,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成为威胁城乡居民健康的重要疾病,损伤、中毒导致住院的患者在农村占了较大的比重。
2.医疗服务需求
门诊服务: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总诊疗731.37万人次(门诊621.67万人次,急诊109.7万人次),其中,医院诊疗313.68万人次,社区诊疗27.89万人次,卫生院诊疗253.35万人次,卫生所等诊疗18.60万人次,妇幼保健诊疗71.36万人次,专科疾病诊疗9.298万人次,村卫生室诊疗37.19人万次。年人均就诊1.89次。
住院服务:2010年,全市入院人数为41.06万人次,出院人数为40.24万人次,治愈率为78.21%,住院病人手术61861例。
床位使用:2010年,全市病床使用率为88%。其中,县级以上综合医院病床使用率为89.42%,三级综合医院病床使用率均超过99%,卫生院床位使用率为91.52%。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7.8天。
费用情况:2010年,全市医疗机构平均每门诊人次收费87.64元。每床日平均收费417.65元。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3541.66元,其中市级医院、县区级医院、卫生院出院患者平均医药费用分别为6578.54元、3361.14元和798.56元。卫生部门所属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医药费总收入为211827万元,其中药品总收入为92229.48万元,占医药收入的43.54%;卫生院医药收入37148.66万元,其中药品收入19120.42万元,占51.47%。
(三)医疗资源配置现状
1.机构。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219所。其中,医院17所,妇幼保健机构5所,专科疾病防治院2所,卫生院59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所,诊所(卫生所、医务室)552所,村卫生室2579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4所。其中诊所(卫生所、医务室)中政府举办的有126所,占22.82%,村卫生室中政府举办的有959所,占37.19%。
2.床位。2010年底全市共有医疗床位8028张。其中,医院4472张,卫生院2800张,妇幼保健机构756张。全市每千人口拥有病床2.17张。
3.人员。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卫生工作人员11807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9974人(执业医师2382人,执业助理医师739人,注册护士3683人,药剂人员544人,检验人员484人,影像等其它技术人员2142人)。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0.85人、注册护士0.96人。
4.设备。截至2010年底,全市共有万元以上设备3883台(件),其中,50-99万元设备107台(件),100万元以上设备64台(件)。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9台,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5台,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4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3台。
(四)存在的主要卫生问题
近年来,我市医疗机构发展迅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1.居民健康与服务问题
居民主要健康方面,从2010年患病死亡率分析,男性高于女性,从年龄组看,65岁以上和45-64岁人群的患病死亡率均比较高。以上提示男性和中老年人群的健康问题值得关注,其医疗服务需求较高。
医疗服务方面,在门诊就诊机构选择上,居民对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利用程度较高,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比例为41.4%;住院机构的选择向高层次集中的现象更为明显,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病人占62.9%。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比例充分表明居民就诊流向不够合理,基层医疗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
2.医疗服务体系问题
一是医疗资源总量不足与配置不合理现象并存。全市千人口医生数、护士数等指标与全国、全区相比仍有差距,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同时,占人口约1/10的中心城区拥有全市1/3的医疗资源,而农村缺医少药、村医人员不足等情况仍将长期存在,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仍然突出。
二是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步伐缓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公立医院之间功能明确、分工合理、双向转诊的两级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尚未形成。
三是急救指挥控制系统尚未有效建立。目前,我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仅仅是指挥中心,中心城区仍然需要依靠各家医院开展院前急救工作,急救出诊缓慢、公共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反应不及时,工作职责不清、指挥和调度难以统一。
四是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速度不快。我市现有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均为一级医院和个体诊所,人员流动性大、业务素质和诊疗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
五是村卫生室设置和管理不够规范。村级卫生室的建设、村医的遴选配备未能合理完成,村卫生室的运转模式有待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未能有效开展。
综上分析,特别是针对存在的问题,在“十二五”期间,我市公立医疗资源配置应以结构调整为主,对存量医疗资源以提高效率为主,尤其要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利用效率。现有三级医院规模不宜无限扩大,重点应通过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二级医院的服务能力建设,支持部分二级甲等医院晋升为三级医院、部分二级乙等医院晋升为二级甲等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的准入标准,畅通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途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有一定规模、有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特别要发展高层次的骨科、肿瘤、妇科、康复、医疗美容、临终关怀服务等专科技术,形成基本覆盖居民所有主要健康问题的专科医疗体系;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全市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不断提高其服务能力,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加强市、县(区)级医疗急救中心,各急救工作站的建设与联系协调,加强急救人员的培训,逐步形成完善、有效的院前急救体系。
二、指导思想
“十二五”期间,我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使医疗服务体系结构更加合理、覆盖城乡。建立健全以县区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服务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健全各类医院功能和职责;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
三、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坚持公有制为主导原则、公平性原则、可及性原则、分级医疗原则、整体效益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全行业管理原则。
(一)公有制主导原则。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院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元化的办医格局。
(二)公平性原则。从我市医疗资源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广大人群,进一步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三)可及性原则。设置医疗机构应体现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的基本要求。
(四)分级医疗原则。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急重症和疑难病才到城市医院诊疗的就医格局。
(五)整体效益原则。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互相协调、功能互补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整体功能和效益。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加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建设发展步伐,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
(七)调整优化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对区域内医疗机构、人员、床位、大型医疗设备等存量进行重新规划、合理调整。要优化新增医疗资源的结构和布局,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八)全行业管理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和行政隶属关系,均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医疗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依法实行属地化全行业监督管理。
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处在关键时期。因此,在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既要坚持按优质、高效的原则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又要依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区域内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满足不同层次医疗服务需求、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医疗服务体系。
四、总体目标
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规划的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促进我市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到2015年,逐步形成资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的医疗服务体系、将我市打造成为广西北部湾沿海医疗卫生中心。
五、设置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床位和人员总体配置
预计到2015年,全市总人口预计将超400万,其中常住人口达到350万。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中床位计算公式的标准配置,结合我市实际需求。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病床数应不少于10500张,预计约需增加床位2472张。全市医师、护士的配置要满足临床需求预计需医师4095人,需增加医师974人;预计需护士4410人,需增加护士727人。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每千人口拥有病床达到3张、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不少于4.6人、执业(助理)医师1.17人、注册护士1.26人。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区域
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目标将全市分为控制区、限制区和规划区。县区的具体区域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1.控制区:指属于医疗卫生资源相对集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类齐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基本完善的城市区域。控制区包括:在钦州市中心城区指银河街以南,钦江以西,文峰北路、文峰南路以东,金海湾西大街以北的城市建成区;以及以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中心,辐射半径500米以内的所有区域。
控制区内除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外,不再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门诊部及个体诊所。同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医疗机构逐步要求退出。
2.限制区:指控制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包括“村改居”在内的城市社区范围,以及以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中心,辐射半径在500-1000米之内的所有区域。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建成区整体视为限制区。
限制区内严格准入能补充现有医疗资源不足的社会资本举办的诊所、综合(专科)门诊部和医院。原农村地区通过“村改居”作为城市组成部分后,原村级医疗机构和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在“村改居”前已经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在注册的执业地点继续执业;本规划期内注册期满后,不再注册。
3.规划区:指区域居住人口数量将加快增长,现有医疗服务机构数量、质量和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现状和发展需求的区域,主要指除上述控制区、限制区以外的区域。规划区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积极引导现有医疗机构的存量逐步向限制区、规划区调整。
(三)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
1.设置审批原则
在“十二五”期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管理、分类设置、分级审批。
(1)属地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钦州市城市建成区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范围内新增医疗机构的设置,由钦州市卫生局依据本规划审批或委托审批。钦州市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由县区卫生局根据行政区域范围分别负责。
(2)分类设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根据我市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资源十分丰富的实际,本规划期内全市范围内不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对原有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3)分级审批。明确钦州市中心城区及钦南区、钦北区范围内新增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设置审批由钦州市卫生局负责,灵山、浦北县辖区内新增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设置审批由县区卫生局负责。未编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县区不得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本规划下发之日前由钦州市卫生局审批的钦州市城市建成区外的门诊部、个体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审批设置移交由县区卫生局负责。
2.设置选址要求
(1)新设置的医疗机构选址要求。原则上设在就医盲点或市民就医不便的区域,重点是新规划兴建并具有一定聚居人群的街区、住宅区,距现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1000米;相同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间距≥1000米,不同服务项目医疗机构间距≥500米;距离周边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间距≥500米。
(2)原有医疗机构的搬迁选址。控制区内原有的医疗机构需要迁址的,不得迁至钦州市城市建成区主要交通干道的临街铺面、市场周边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周边1000米范围内。原设置在控制区内的医疗机构可以向限制区、规划区内搬迁,原设置在限制区、规划区内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控制区内搬迁。
(3)企事业单位内设卫生室的设置。服务对象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或事业单位内部员工、学校学生的医疗机构,其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不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诊疗活动,其设置选址不受设置区域的限制,随着企事业单位搬迁或撤销而变更。
(4)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设置。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执行,其选址不受设置区域限制,但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设置选址要求,随药品零售企业搬迁或撤销而变更。
3.设置审批要求
(1)设置个体诊所原则上许可一个诊疗科目,执业场地的房屋使用面积≥40㎡,诊室、处置室、治疗室三室分隔,其中处置室、治疗室的使用面积≥10㎡,并按规范要求装修。开设静脉用药的诊所增设一间配剂室,设置使用面积≥8㎡,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观察室,设置观察室的使用面积≥15㎡。投资总额除房屋外应≥50万元,注册资金应≥20万元人民币。
(2)设置门诊部执业场所的房屋面积≥400㎡(专科门诊部面积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科目及规划布局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门诊部的投资总额除房屋外应≥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人民币。
(3)设置医院执业场所的房屋使用面积和设置科目、规划布局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医院的投资总额除房屋外应≥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应≥2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租赁场所经营的必须提供10年以上租赁合同,且10年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优先发展有实力购置土地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设置审批,由钦州市医政管理委员会根据医疗机构设置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设置人,以评审的方式评定准入。相关的程序和办法另行规定。
(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2011年前,全市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增乙类大型医用设备。2011年后根据自治区分配给我市的计划数量,严格按以下原则在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配置医疗设备:
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主要装备已具备常规X线、普通超声检查设备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常规X线、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和CT。64排以上CT设备只允许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配置。
医用核磁共振成像设备(MRI):主要装备三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或服务人口超过80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
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主要装备取得介入诊疗科目许可的三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也可申请配备。
直线加速器(LA):主要装备设置有肿瘤科或放疗科的三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和肿瘤专科医院。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业务量和床位设置达到二级以上的综合医院、肿瘤专科特色明显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也可申请配置。
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主要装备设置有核医学科、肿瘤科、心血管科、病理科和影像诊断科,且开展核医学相关工作3年以上的基础或积累、服务人口超过100万人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
本规划发布之日起,其它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上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配置二手和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六、医疗机构设置
在本规划期内,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总量控制在3453家以内,其中新增234家。逐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外,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机构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新增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应按程序报市、县(区)编委会批准设立,建设资金以争取上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为主,科学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和建设工作。
(一)综合医院
“十二五”期间,全市综合医院保持总量相对稳定,全市设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11家,主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适量增加。
1.一级综合医院。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设置政府举办的一级综合医院,城市医疗机构主要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二级综合医院。全市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8家。分别是浦北县人民医院、灵山县第二人民医院、钦南区人民医院、钦北区人民医院;规划在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增设置钦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均按照按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设计建设;规划在滨海新城白石湖片区启动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异地搬迁项目(暂定名),按二级综合医院标准建设。规划在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内新增设置钦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按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设计建设,作为一所服务中马产业园区的高层次综合性的中国马来西亚钦州友谊医院。
3.三级综合医院。全市规划设置三级综合医院3家,分别是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灵山县人民医院。规划灵山县人民医院在本规划末期达到三级综合医院标准。
(二)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十二五”期间,根据国家、自治区政策法规,进一步扶持和提高中医药、壮瑶医等民族医药机构服务能力。全市设置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6家。
1.一级中医医院。全市规划设置一级中医医院2家,其中钦北区中医医院在规划期末达到一级中医医院标准;规划钦南区在条件成熟时可新增设置1家一级中医医院。
2.二级中医医院。全市规划设置二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3家,分别是钦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灵山县中医医院和浦北县中医医院。支持灵山县中医医院积极向三级中医医院发展。
3.三级中医医院。全市规划设置三级中医医院1家,即钦州市中医医院。
(三)妇幼保健院
“十二五”期间,全市规划设置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院5家,作为承担妇幼保健服务的医疗机构。
1.一级妇幼保健院。全市规划设置一级妇幼保健院1家,即钦南区妇幼保健院。
2.二级妇幼保健院。全市规划设置二级妇幼保健院3家,分别为灵山县妇幼保健院、浦北县妇幼保健院和钦北区妇幼保健院。支持灵山县妇幼保健院积极向三级妇幼保健院发展。
3.三级妇幼保健院。全市规划设置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1家,即钦州市妇幼保健院。在“十二五”期末,规划将市妇幼保健院建设成为北部湾沿海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妇幼保健机构。
(四)专科医院
“十二五”期间,全市范围内主要是根据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新增设置政府举办的重点特色专科医院。
1.全市规划保留挂靠设置的浦北县精神病医院、灵山县精神病医院,规划上述医院在“十二五”期间转为独立设置。
2.全市规划设置二级专科医院4家,其中独立设置钦州市精神病医院1家;规划新增设置二级专科医院3家,分别是钦州市(妇女)儿童医院、钦州市传染病医院、钦州市康复医院。
3.本规划期内不设置政府举办的三级专科医院。
(五)其他医疗机构
从本规划发布之日起,除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置的之外,全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再新增设置审批分院、门诊部、诊所和卫生室。对原设置的且业务量小、设置不合理的各类门诊部、诊所和卫生室在本规划期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对运行不规范的予以严格规范优化;对校验不过关、多次整改达不到要求予以关闭;对已停止业务的均予以清理注销。其他医疗机构做如下规划:
1.全市规划设置防治机构2家,分别是保留设置钦州市皮肤病防治院、挂靠设置的钦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按照国家皮肤病、职业病防治机构相关标准设置。规划期内启动钦州市皮肤病防治院异地搬迁扩建。
2.全市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增设置红十字(会)医院。保留独立设置的灵山县红十字会医院1家,2015年末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标准;保留挂靠设置的钦州市红十字医院、钦南区红十字医院、浦北县红十字会医院。
3.规划新增设置艾滋病关爱救治中心2家,挂靠市第一人民医院、灵山县人民医院。分别是钦州市艾滋病关爱救治中心、灵山县艾滋病关爱救治中心,具体负责艾滋病患者关爱救治,并提供基本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工作。
4.规划新增设置监管场所医疗机构1家,按强制戒毒所或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来规划建设。
5.规划在钦州市钦北区八寨沟风景区附近新增设置钦州市疗养院1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疗养院的相关要求设置。
6.规划新增设置钦州市护理院1家,按照卫生部《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年版)》设置。
(六)采供血机构设置
全市范围内设置采供血机构1家,即钦州市中心血站。“十二五”期间,规划依托钦州市中心血站为基础,建设钦州市中心血站血液集中检测大楼,设置高标准的血液集中检测实验室,将钦州市中心血站建设成为负责广西北部湾沿海的区域性血液中心。
规划依托灵山县人民医院、浦北县人民医院各设置1个中心血库;依托灵山县中医医院、灵山县妇幼保健院、浦北县寨圩镇中心卫生院、浦北县张黄镇中心卫生院各设置1个储血点。中心血库、储血点均不承担区域内的血液检测工作。
将医疗机构与无偿献血屋设置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钦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东、南、西、北、中不同的街道路段设置8个固定无偿献血屋,在灵山县、浦北县和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设置1个固定无偿献血屋。
本规划期内全市范围内不设置单采血浆站。
(七)急救网络设置
目前,全市规划设置钦州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1家。“十二五”期间,规划将钦州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整体转型为钦州市急救中心,独立于各医疗机构之外,负责全市及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紧急医学救援、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以及医疗急救任务的指挥调度。
依托县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县区级急救中心各1个、依托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急救站若干个。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全市原则上按3万人口左右的标准设置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山县、浦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在条件成熟时新增设置1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到2015年末,全市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9家,其中保留设置5家,分别是南珠、向阳、水东、文峰和长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设置新增14家,分别是钦南区的沙埠、辣椒槌、丽光、沙西、白石湖和尖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家;钦北区的新华、小江和红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家;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金鼓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三娘湾旅游管理区滨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灵山县六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浦北县江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面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九)乡镇卫生院
十二五期间规划保留乡镇卫生院58家,其中中心卫生院20家,一般卫生院38家,规划钦南区丽光卫生院在“十二五”期间整体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原则上设立一家由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十二五”期间全市范围内不再新增设置。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根据需要继续保留,作为新成立乡镇卫生院的分院。原属农垦、华侨农林场设置的卫生院划归地方管理后原则上作为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分院。
乡镇改街道办后,条件成熟的,所在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逐渐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十)村卫生室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每个建制村原则上设置1家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5000人以上、或服务半径超过2公里的建制村,可适当增加1家。严格设置审批村卫生室,2015年末全市村卫生室总数控制在2700所以内。对农村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申请新增设置村卫生室的不再审批,鼓励其申请诊所。原有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及时引导其将该村卫生室转型为诊所;村卫生室从业人员的医师资格消失的,及时注销村卫生室。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人、财、物统一由乡镇卫生院管理,纳入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每1000人口聘用1名乡村医生的原则配备乡村医生,有2名以上村医的村应配备至少1名女乡村医生。
同时,按照镇改办、村改居的工作要求,结合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实际情况,规划将该区7所位于农村的村卫生室条件成熟时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一体化管理模式。参照建制村规模,在华侨、农垦等各农林场的生产工区等区域设置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纳入当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体化管理。
(十一)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
根据我市医疗资源比较丰富的现实,规划新增设置有技术特色、社会需求明显且能补充公立医院不足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
(1)全市规划保留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一级综合医院3家。分别是钦州协和医院、钦州港滨海医院、钦北区南间医院3家。上述医院在2015年前保持一级综合医院水平,鼓励其逐步向二级综合医院发展。本规划期内不新增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一级综合医院。
(2)全市规划新增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综合医院1家。
2.专科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1)全市规划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二级专科医院7家。其中保留设置钦州颂俭口腔医院1家;新增设置6家,分别是骨科医院1家、妇产(科)医院1家、口腔医院1家,医学检验所1家、护理院1家、耳鼻喉医院1家。
(2)全市规划新增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专科医院6家。分别是骨科医院1家、妇产(科)医院2家、美容医院1家、眼科医院1家、康复医院1家。
3.门诊部
规划保留社会资本举办的综合(专科)门诊部7家,适当控制规模和逐步规范。规划新增社会资本举办的综合(专科)门诊部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设置。到2015年末,全市设置社会资本举办的综合(专科)门诊部的数量不超过20家。
4.诊所
“十二五”期间,全市规划设置各类诊所和厂矿企事业内部卫生所(室)总数控制在600家以内。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申请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五年,并符合设置诊所的基本标准。鼓励关停破产企业厂矿和事业单位卫生所(室)、村卫生所(室)转型为诊所,鼓励有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医政管理委员会,负责钦州市中心城区内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的设置审批等重大医疗卫生工作决策。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科学配置医疗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投入机制。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不断加大对医疗卫生的财政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证城乡居民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同时,要制定和完善稳定的医疗投入政策,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效益,最大限度发挥政府财政的公共服务职能。
(三)强化宏观调控,实施全行业管理。市、县(区)要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对区域内的医疗资源配置实行宏观调控,对医疗卫生行业内的所有资源实行属地化管理,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努力实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协调发展。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将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整个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一并考虑,不断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五)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卫生服务合理利用。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减轻居民就医负担。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制定医疗服务管理政策时,要以居民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实施准入和监管。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和就诊规范要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引导居民合理就医,促进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利用。
本规划由钦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件:政府举办钦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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