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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3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推动我省商品现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我省各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监管,并按照要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省商务厅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尽快牵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下发;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我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负责我省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等工作;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政府及其商务等部门要按照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管理办法做好本辖区内商品现货市场行业监管有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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