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卫生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市、毕节地区、水城县、毕节市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减轻农民重大疾病负担的有效途径,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我省将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现将《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
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探索减轻农民重大疾病负担的有效途径,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决定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在保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发展并使广大农村居民公平享有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几种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经积极治疗预后较好的重大疾病开展试点,通过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紧密结合,探索有效的补偿和支付办法,提高对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全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补偿办法,进一步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的经济负担。
二、基本原则
量力而行,稳步推进。根据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以儿童为重点,优先选择个别重大疾病在部分县开展试点。
加强衔接,合力保障。对试点的重大疾病,要将提高新农合补偿水平与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紧密结合,有效提高保障能力。
规范方案,合理补偿。全省对试点疾病的补偿模式相对统一,新农合、医疗救助、患者家庭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效缓解患者的疾病经济负担。
三、试点地区和疾病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水城县、毕节市为试点县。
试点工作以解决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入手,优先选择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6个病种进行试点。
试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起及时简便的审核转诊制度,对初诊出的试点病种,要及时填报审批,简化程序,及时转诊到定点救治医院。
四、明确定点救治医院
根据试点疾病,省卫生厅将选择具备诊治条件、诊疗技术水平高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选定病种的救治医院,并与救治医院签署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9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2010〕91号)中规定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确定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并依据诊疗方案和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规范救治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监管,有效控制试点病种的诊疗费用。
五、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省卫生厅根据试点病种的标准化诊疗方案,测算并限定相应病种的合理诊疗费用。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基金在限定费用的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明显提高报销比例。新农合对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为我省限定费用的70%,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补偿比例为限定费用的20%。参合患者在我省定点救治机构诊疗,享受规定的补偿。
六、医疗保障服务管理
试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应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及时做好参合农民的转诊工作,简化并规范试点疾病的结算报销流程。实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并与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参合人员及时得到补偿。要简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结算程序,及时结算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
七、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试点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各试点县要在信息系统支持、经办服务等方面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同时做好试点工作的宣传。
卫生、民政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当积极争取本地区红十字会或慈善救助等组织对试点疾病补偿工作的支持,在项目开展、基金使用、救助对象等方面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探索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多渠道筹资,共同提高保障水平。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