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的通知

安府发〔2014〕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11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安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

(二)编制或者修改市级各类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三)编制或者修改本市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四)全市重大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制定或者修改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教文化、住房保障、地方金融、物价调整、扶贫开发、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专项基金的安排,市属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确定为重大事项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民主与法制建设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效率、时机、择优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众参与。

(二)专业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合法性审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五)决策执行和后评估。

(六)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应当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同时,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以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依法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研究处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其他依法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宜应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条本制度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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