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函〔2014〕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17日

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收费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2003〕1874号)、《贵州省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实施意见》(黔价费〔2005〕103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管理的通知》(黔价费〔2013〕72号)、《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关于明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价医药〔2013〕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收费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医疗废物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安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采取分批分期实施的方式进行。

(一)2014年实施第一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纳入集中处置的范围:

西秀区:东街办事处、南街办事处、西街办事处、北街办事处、华西办事处、东关办事处、七眼桥镇、旧州镇、双堡镇、宁谷镇、轿子山镇、蔡官镇、大西桥镇、鸡场乡、新场乡、岩腊乡、黄腊乡、刘官乡、东屯乡、杨武乡。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宋旗镇、幺铺镇。

平坝县:鼓楼街道办事处、安平街道办事处、天龙镇、夏云镇、乐平镇、白云镇、十字乡、羊昌乡。

普定县:城关镇、白岩镇、马官镇、化处镇、马场镇、龙场乡、坪上乡、补郎乡、猫洞乡。

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大山镇、丁旗镇、江龙镇、扁担山乡、朵卜陇乡、革利乡、本寨乡、募役乡、马厂镇、沙子乡。

关岭自治县:关索街道办事处、顶云街道办事处、断桥镇、永宁镇、上关镇、花江镇、坡贡镇、岗乌镇、新铺镇、沙营镇、八德乡、普利乡。

紫云自治县:松山镇、猫云镇、水塘镇、猴场镇、板当镇、白石岩乡、火花乡、四大寨乡。

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黄果树镇、白水镇。

龙宫管风景名胜区:龙宫镇。

(二)2015年实施第二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纳入集中处置的范围:

平坝县:齐伯镇。

普定县:鸡场坡乡、猴场乡。

镇宁自治县:六马镇、良田镇、简嘎乡、打帮乡。

关岭自治县:板贵乡。

紫云自治县:坝羊乡、达帮乡、宗地乡、大营乡。

对于尚未纳入集中处置医疗废物的地方,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置必须符合规定排放标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和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将医疗卫生机构收集的医疗废物转运到集中处置地贮存和处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分类收集管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暂时贮存,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场所、设施必须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统一配备无偿提供,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妥善使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交接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暂时贮存的时间不超过48小时。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确保安全。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医疗废物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医疗废物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保险(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已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且医疗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再交纳这部分医疗废物排污费。

第十三条市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依法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为:

(一)有固定病床的住院部,根据实际使用病床床位数计算,每张病床每日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1.1元;

(二)门诊部按就诊患者每人次0.1元收取;

(三)社区医疗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诊所收费标准为:

医疗单位营业面积收费标准(元/月)

营业面积≤50平方米30

50<营业面积≤100平方米50

100<营业面积≤200平方米80

200<营业面积≤300平方米100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120

(四)中医诊所、村级卫生室暂不收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厂、企业内部医疗室(医务室)收费标准为20元/月;学校及幼儿园医疗室免收;

(六)采供血机构收费标准为300元/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标准为200元/月,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站收费标准为50元/月,医(护)学校的动物实验单位、精神病院、疗养院收费标准为50元/月。

前款中的床位数、入住率、营业面积、门诊患者人数等基础数据,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需要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医疗废物时,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商定。

第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及时运送、处置医疗废物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收集、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发生的污染事故,由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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