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安顺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完善安顺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府发〔2009〕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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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完善安顺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09〕2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自2002年开展以来,得到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保公务员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定义、原则、范围、基金管理,按《安顺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安府发〔2002〕25号)执行。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1、用于参保人员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即实行补助。补助标准具体为:超过基本医疗统筹支付限额6万元后,6万至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支付92%,10万元以上部分,公务员大病医疗补助支付95%。副县级以上和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补助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
2、用于对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个人承担住院费用的补助。补助标准具体为:在职职工75%,退休职工80%。
三、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及治疗相关的门诊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0%后,再由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比例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退休职工80%,在职职工75%。
四、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同级财政部门从预算中足额拨付到单位,单位须每月按时足额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参保人员从单位为其足额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中断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不能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六、我市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务员补助基金的结余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七、上级有新文件规定的,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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