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10〕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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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57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水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通〔2010〕8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抓好我区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我区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区煤矿、煤化工分布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在一些地方已日益严重。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林树森省长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要彻底查清原因,进行有效治理。地委、行署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批示,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推进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改善我区水体环境质量。年初,行署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了安排,明确了治理完成时限。但从近期检查的情况看,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大部分煤矿仍存在污水直排情况,部分洗煤厂未实现闭路循环,煤矿污水对一些地方环境的污染情况非常严重,污染纠纷不断发生,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抓好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对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意义重大。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成效如何,还将直接关系我区减排任务能否完成。如果我区不能按时限完成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任务,被区域限批,将严重影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对加快推进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把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纳入今年的重要工作来安排,铁腕治污,确保年底前所有投产煤矿和煤化工企业,必须实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染达标排放,所有洗煤厂必须实现零排放。
二、加强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和调度,地区决定成立由行署副专员王祺同志任组长,地区环保局、工业能源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工商局、供电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环保局,由地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县、市(区)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整治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明确各成员单位任务,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一步做好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领导,比照地区的做法,成立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治理任务,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调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力推进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
三、强化责任分工,切实推进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是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督促落实煤炭采选行业业主落实废水治理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对新改扩煤矿,从开工之日起,建设中的施工废水和井巷排水必须进行处理后的循环利用,必须同步建设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成联合试运行前,煤矿矿井废水和生活污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整合煤矿矿井废水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整合期间新建的井口要按新建煤矿抓好废水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洗煤厂的监管,对违法排污的洗煤厂要责成当地环保部门从重处罚,督促其抓好污染治理设施和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并稳定运行,确保实现废水闭路循环不外排。特别是涉及三岔河“河长制”管理的县(市)要加强对辖区内违规建设的洗煤厂和不符合产业政策洗煤厂的清查,对河流、饮用水源地水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的洗煤厂要采取搬迁或取缔措施,对不能实现闭路循环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洗煤厂要坚决取缔,确保出境断面水质达标。
地直有关部门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协调配合,督促煤炭采选行业按时限加快污水治理达标排放。环保部门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技术严格把关,确保整治效果;要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排放和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调度,根据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计划,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严查重处。对严重违法排污的,要坚决暂扣排污许可证。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和环保“三同时”未经验收的煤矿,工业能源部门要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要求,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对《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进行年检审核和上报;毕节煤监分局不得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审核和上报;公安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2008〕5号),对打击报复执法人员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凡是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被停产治理的煤矿,要停止供应炸材;工商部门要对被暂扣排污许可证的煤矿,依法暂扣其营业执照;监察部门要督促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在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中监管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坚决进行责任追究;宣传部门要对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曝光一批违法排放废水煤炭采选企业,开展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督查和问责
行署督查室要将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办内容,围绕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的重点、治理时限、目标任务,对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地区监察局要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地直有关部门在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工作中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期完成煤炭采选行业废水治理任务,被区域限批的县、市(区),要坚决追究其政府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未完成废水治理任务,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为煤炭企业年检或上报有关证照的,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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